关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问题,虽然在城市规划区内,但是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那么对于城中村的房屋,如果是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很可能会造成补偿过低、城中村居民无法在城市里继续生存的恶劣局面,这明显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相违背。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系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可以参照《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条例》规定,城中村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是选择产权置换,还应当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置换。其中补偿面积、市场价格、“拆一还一”等都是依法维权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