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近日刊发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报道,为我们披露了当前棚改项目的补偿情况。

改造前居住面积为67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了一套93平方米的安置房。算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签约奖励金等费用,足以支付面积差价部分,“还给退了3.7万元”。

报道中指出,为了尽快解决住户易地安置问题,市政府决定将这42户居民按照棚改政策标准1:1.3易地安置住房,并按方案要求为安置户发放2个月的每平方米10元的安置费及每平方米15元的2次搬家费用。同时,政府一次性发放3万元搬迁奖励。

1:1.3,这就是当下很具典型性的棚改项目补偿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其法律依据可谓十分明确、清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所谓“类似房地产”,则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符合棚改条件的房屋一般均系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房龄在20年以上甚至更久的老旧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也都有限,其所对应的安置房面积也自然会在一定的区间内。

况且棚户区改造项目本身即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性质,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征,这也决定了其补偿标准不会被定得太高。

简言之,“征一还一”的补偿比例是符合法定原则和政策目的的,在此基础上再能够有适度的提升、改善就是比较理想的补偿条件了。

从律师代理的实务案件中看,对于正规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而言,补偿比例很难达到1:2及以上,一比一点几,多出来的零点几已经是很难得的政策优惠了。

再讲得直白一些,“拆迁致富”的心态早已不适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或许从来就不曾适用过。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