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中午,上海浦东新区沪南公路下沙西街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68岁男子骑电动车搭载妻子行至路口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二人倒地受伤被送医救治。据警方通报,目前男子无生命危险,其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涉事双方的定责问题,成了大家的争论焦点。从视频来看,双方显然均存在过错——

  • 电瓶车主违法载人且闯红灯横穿马路;
  • 轿车司机途经路口未减速观望,且(从视频看可能存在超速行为);

而此类事件中,要分析双方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其主要依据也还是在于事故责任认定结果——

1、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1)如果涉事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发生在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涉事电瓶车被判定属于非机动车,那么根据视频来看,电瓶车显然存在较大过错(违法载人且闯红灯横穿马路),同时由于轿车司机路口未减速观望且存在超速可能,因此也将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从实践来看,如果事故责任认定轿车次责,那么赔偿比例大概在30%左右。

(2)如果涉事电瓶车属于机动车: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过错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在此类发生了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定责关系的不仅是民事赔偿的问题,更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员伤亡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次事故中,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主责及以上,那么轿车司机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视频来看,定轿车主责的可能性不大——本次事故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是在行车道上电瓶车突然冲出,闯红灯且违规带人,显然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轿车司机的责任大小则主要依据其是否存在超速违章、路口是否减速观察、是否尽力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包括刹车)等行为。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