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等。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简单来说,“自甘风险”就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它对有关民事纠纷有了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以案说法: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的案例

以案说法: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的案例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国各地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甘风险条例,判决了多起民事纠纷案。

【案例一】

两位60多岁的老年人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条例认定: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理应有充分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且事后对方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上诉。

【案例二】

李某是某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比赛训练时,李某左膝扭伤,篮球队教练让同学送李某回家休息,后李某因腿不适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学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总计14余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篮球活动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成年的篮球活动参与者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李某虽在学院组织下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自愿参加训练,故其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学院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条款填补了法律空白

“自甘风险”条款填补了法律空白

在以往参与文体活动受伤的纠纷处理中,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做法往往各不相同,有过错责任说,有推定过错说,有公平责任说,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让人们无所适从,起不到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应有的引导、预测和规范作用,客观上也影响到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一方面是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自甘风险”原则不但让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在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契合了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可以说,“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

法律专业人士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