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政情(ID:qingdaozq)从青岛银保监局上获悉,青岛市已公布上月(2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名单,具体如下: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何帅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56号

日照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何帅青岛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日照银发〔2020〕478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何帅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日照银行青岛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行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抄送任命文件并报告到任情况。逾期未抄送或拟任人未到任的,此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1月27日

(青岛银保监局官网2月5日公布)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孙恺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57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孙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现代财产保险发〔2020〕275号)收悉。经审查,孙恺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1月29日

(青岛银保监局官网2月5日公布)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姜雯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58号

兴业银行青岛分行:

你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关于审核姜雯任职资格的请示》(兴银青请〔2021〕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姜雯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兴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抄送任命文件并报告到任情况。逾期未抄送或拟任人未到任的,此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2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辛克森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关于辛克森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青岛人保财险发〔2021〕21号)收悉。经审查,辛克森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5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付元武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关于付元武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青岛人保财险发〔2021〕22号)收悉。经审查,付元武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5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王恩楠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关于王恩楠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青岛人保财险发〔2021〕23号)收悉。经审查,王恩楠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5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李春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5号

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李春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20〕14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李春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抄送任命文件并报告到任情况。逾期未抄送或拟任人未到任的,此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5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祝玉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6号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新华保险青岛分公司关于对祝玉平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新保青发〔2021〕8号)收悉。经审查,祝玉平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3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周建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7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新华保险青岛分公司关于对周建军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新保青发〔2021〕9号)收悉。经审查,周建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4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林文欢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8号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文欢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富保寿〔2021〕3号)收悉。经审查,林文欢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8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韩秀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69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秀丽同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长寿发〔2021〕4号)收悉。经审查,韩秀丽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8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孔少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70号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孔少阳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德华安顾青分〔2021〕14号)收悉。经审查,孔少阳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8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刘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71号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刘杰同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天安青发〔2021〕2号)收悉。经审查,刘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8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李力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75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李力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永保字〔2021〕26号)收悉。经审查,李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8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王春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76号

青岛城阳珠江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王春霞同志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城村银报〔2020〕85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王春霞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青岛城阳珠江村镇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行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抄送任命文件并报告到任情况。逾期未抄送或拟任人未到任的,此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19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曹玉珍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80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曹玉珍任职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青发〔2021〕30号)收悉。经审查,曹玉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22日

青岛银保监局关于辛雪芹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81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华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关于辛雪芹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华保青报〔2021〕4号)收悉。经审查,辛雪芹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