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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文敏)

虚假诉讼,既妨害司法秩序,又损害社会诚信,这一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一度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绊脚石”。

“虚假诉讼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蚀民事诉讼的价值根基。”说起虚假诉讼,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的审判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尤其要探索建立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长效协作联动机制,联合防范和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权威。”

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打击虚假诉讼作为做强民事检察的突破口,聚焦“民间借贷诉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提档升级“监督手段,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回应了百姓关切。

“虚假诉讼”监督痛点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案件数上升趋势明显,但同时面临一些问题。”谢文敏委员总结了当前全国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是检法两院对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诉讼案卷调阅公检法案件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部门具体职责等方面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影响了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效果。

二是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影响和制约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和防范成效。

三是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标准不一致,不利于防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的深入推进。

四是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在案卷调阅、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具体工作方面的沟通联系不到位,没有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有效合力,影响了防治虚假诉讼工作的高质开展。

探索建立联动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谢文敏委员在提案中给出了关于法院、检察院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

首先,“两高”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分别依职权运用调查、起诉、审判、抗诉、执行等多种手段,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查处虚假诉讼工作,同时建议“两高”加强沟通配合,就虛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证据釆信、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及虚假诉讼领域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惩戒等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明确虚假诉讼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案件范畴。“两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明确将虚假诉讼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和监督力度。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骗取的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其次,“两高”进一步压实防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责任,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司法人员直接参与制造虛假诉讼现象的发生。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司法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应当鼓励司法入员主动发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和查证优势,强化主动调查取证意识,以探知案件事实,积极履行发现、阻却、制裁虚诉讼的职责。

第三,“两高”加强虚假诉讼专项调研,强化对虚假诉讼发生领域和规律的研究。建立法院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和检察院监督环节的虚假诉讼识别、惩治和预防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顶层设计,各自加强对下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均衡规划部署工作,谋划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检法两院防治虚假诉讼工作的全面铺开。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发现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共同提炼在虚假诉讼的事实认定,程序启动、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结案处理、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办案指引,统一、规范办案标准,督促一线司法办案人员学习探讨,切实提升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惩治能力。

第五,检法两院联合协调公安、司法行政、金融机构市场监管、房产管理等部门,探索搭建大数据案件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智能研判诉讼文书,统筹检索类案、关联案、参考案,辅助司法人员拓寬办案视野,借助信息化手段获取虚假诉讼线索,准确甄别认定虚假诉讼案件,提高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效果。

“进一步压实防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责任,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司法人员直接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 谢文敏建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的审判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尤其要探索建立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长效协作联动机制,联合防范和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权威。(王楚嫣 记者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