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时候很残酷,特别是在双方的经济实力上,往往有个潜规则就是,门当户对。

可是有时候门当户对或许也是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之所以这样讲,不如请大家先看看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吧。

婚姻是否需要门当户对

原告: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原告(女方)诉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男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儿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3、农村自建房屋平均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依法判令被告(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男方)负担。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份,原告(女方)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以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分居至今,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结束这段婚姻。

被告(男方)辩称:

原、被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十年有余,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双方生育一子。

婚前原告(女方)即了解被告(男方)的家庭状况,原告为广东人,当地经济水平较高,被告为了改变生活状况外出打工,与原告认识并恋爱结婚生子,建立幸福家庭。

因原告(女方)父母经常数落被告(男方)并向被告索要金钱,被告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挣钱,经济收入有限,不能满足原告及其家庭的生活需求,这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关键。

被告(男方)并无过错,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将儿子判决给被告抚养,因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儿子的生活成长,由于原、被告双方儿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法院应征求孩子的意愿。

法院审理及判决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

原告(女方)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决定。

自上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已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均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消除矛盾,现原告(女方)再次起诉被告(男方)要求离婚,显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超过一年。

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故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应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但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

鉴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女方)生活、接受教育,已经适应当前生活学习环境,故原、被告的儿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支付抚养费为宜。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因被告(男方)无稳定经济来源,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农村自建房屋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并不认可农村自建房屋系被告所建造,且原告(女方)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农村自建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男方)单方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男方)负担。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案例中夫妻之间明显还有着许多问题,男方提出,“不能满足原告及其家庭的生活需求,这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关键。”

男方的说法真实与否,在这里我们不去评判,反而是可以引起大家的一个思索,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能否幸福呢?

案例中双方在结婚时一定也有过幸福的时候,女方也一定没有嫌弃过男方,可是为什么现在结局会是这样呢?

其实,书写君认为很可能仅仅只是因为贫富之间的观念问题。因为观念不同,所以导致花钱、用钱的时候的状态也不一样。

如果一方能够快速适应另一方的观念,这样的婚姻或许会变得幸福,但如果不去适应呢?

案例中的男方一直在强调自己收入不足,可是结婚10多年来,为什么一直无法得到改变?而女方呢,10多年的婚姻,似乎也一直这样。

所以,有时候婚姻中要求门当户对,往往是对弱者的一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