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签署《车位使用权协议》,支付使用权费用。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解除,买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单独解除《车位使用权协议》,单独解除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解除或者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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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时候,都会强制买房人购买车位,或购买精装修,或购买新风系统等等。而往往捆绑购买的物品价格比较高,而实际价格又比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捆绑的协议,即买房子就必须买车位,退车位也就必须得退房,以此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强迫买房人必须购买。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又要求买房人先行缴纳车位费、精装修等费用,后面才让买房人缴纳房款,这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强制买房人进行交易。这种约定,既强制了买房人进行交易,还限制和剥夺了买房人自由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