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关于选举委员会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明确候选人要大于等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并且要求每个界别要大于等于15名才可以成为候选人。选举委员会一人一票,进行无记名的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然后才能够当选,最后还是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来进行任命的。

跟原先的不同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选举委员会人数上的不同,第二个方面就是候选人要获得联合提名的人数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