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情,在网络上引起了非常多人的关注。

下面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基本的案情:

简单来说就是,高中生刚毕业为了庆祝,和朋友一起喝酒吃烧烤,结束以后,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着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了,而在快到家时,被附近的交警查到了。

事情到这里,大家应该觉得还挺正常的。

醉酒驾驶,那就按照规定处罚,该罚钱罚钱,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呗。

但是事情从这里开始,就有点不正常了。

法院最终给出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小余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给出的理由是下面两点:

1、犯罪情节轻微:骑行距离短,深夜驾驶、车流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2、一贯表现良好:刚刚年满十八周岁高中毕业,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并且已经取得两所加拿大名校的录取通知书。

这起案件的判决法官,对此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

对于其中有一句话,我到现在也没法理解。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参照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

不是说年满十八周岁了吗?

为什么要参照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

还有对于法院之前的一些判决依据,我也有一些疑问:

1、犯罪情节轻微?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这应该算不上轻微吧,至于说什么骑行时间短,深夜车少,我觉得就更加扯淡了。

2、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品学兼优?这我就不知道和犯罪有什么关系了,吴谢宇在犯案之前,应该也属于不少人眼中的好孩子吧。

所以我对于这个判决还是保持质疑,对于法院的法治精神保持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