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首发于法制周报2021年第31

文 | 法制周报记者 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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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保持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3年审理消费者祝益保护案近1.3万件

3月12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杨翔通报了湖南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疫情防控、网络购物、仿冒知名品牌等多个方面。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956件。其中刑事案件738件,涉及的主要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民事案件11987件,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网络、电信、旅游、物流、餐饮等领域的合同与侵权纠纷;行政案件231件,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类型案件。

预防与惩治并重 1599人被惩处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保持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共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分子1599人,其中216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重刑率同比提升了6个百分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省法院坚持从严从快原则,惩处了一批制售假冒口罩、防护服、体温计等防疫物资的恶劣犯罪行为,为全省“战疫”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去年,省高院出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及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为全省法院审理制售假冒防疫物资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有效净化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市场环境。

此外,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充分运用禁止令等从业限制措施,对实施涉食品药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处终身或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药品行业,保证刑罚实施效果。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段某、梁某、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在判处自由刑、财产刑的同时,还判处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体现了惩治与预防并重,教育与监管结合的司法态度。

畅通维权渠道 降低维权成本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一方面加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经营者的守法义务,另一方面充分畅通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在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的同时,为消费者编织起严密的权益保护网络。

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在景点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点,就地调处各种旅游纠纷,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为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等、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法院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广阔的维权途径和更有力的司法支撑。

此外,法院严惩消费侵权,提高违法成本。正确适用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在审理网络购物、商品房买卖等重点、热点领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依职权调查,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冷水江市人民法在审理某商贸公司天猫商城“七匹狼”品牌网络购物纠纷案时,依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方平台责任等制度,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电商处以商品价款3倍的赔偿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男子销售伪劣口罩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张某是某保健品公司的经营者,2019年5月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张某购进产品名称和产品注册证明不一致的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106万个。其没有查验货品的来源、出货单据、货品质量,也没有将货品录入销售系统。后张某某将口罩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超过60万元。执法机关查获部分口罩。经检验,查获的“飘安”牌口罩属于假冒产品,不符合产品注册标准。

【裁判结果】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依法从重惩处。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二:出售病死生猪,郴州3人获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与其妻子经营养殖场,2019年 5月,受某饲料公司委托养殖生猪,黄某代表该饲料公司管理养殖场。养殖场饲养的大量生猪出现不进食,体表长痘、溃疡甚至病死的情况后,黄某要求雷某尽快将病猪出售。2019年8月,雷某将15头病猪出售给被告人徐某,后3头病猪死亡。徐某某先将屠宰的3头病猪肉与其他有检疫合格证的猪肉混和进行贩卖。后贩卖剩余7头病猪肉共280.26公斤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验,查获的猪肉为有病害猪肉产品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产品。

【裁判结果】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黄某、雷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猪仍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3被告人共同协商并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雷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三:4600元买到2瓶假茅台,法院判决10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该超市出具一张加盖烟酒超市公章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两瓶茅台酒的型号分别为 7161781660、7047929010,总价为46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假员)对案涉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 品。高某遂起诉请求某烟酒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烟酒超市作为销售高档烟酒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假酒应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烟酒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万元。

案例四:住宿条件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年某一行3人去张家界报团旅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支付团款共计7680元。在旅游行程中,因出现实际住宿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宾馆不符、导游额外收取580元索道费、门票预定时间不符等问题,经多次沟通未果,年某一行认为该旅行社不讲诚信而违约,导游态度差,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不同意,遂发生纠纷。年某拨打市长热线投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7000元,但协商处理未果。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团款7680元以及因旅行所支出的费用。

【裁判结果】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托旅游速裁庭组织旅行社负责人与年某在旅游景区的审判联络点现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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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