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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杜威法律公社 作者:李强

今年有一个词格外火——“法外狂徒张三”。

而说出这个词的人,一直坐在“厚大法考”的背景前,将刑法案例变成了一则则有趣的段子。让枯燥、高冷的法律形象碎了一地。这个浑身散发魅力的男子就是罗翔,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授课老师。

他是B站的顶流之一,全网拥有几千万粉丝。入驻微博半年,但被误会,攻击,退出微博。最近却又“大火”起来,与许知远对谈十三邀,被李诞邀请去讲脱口秀。

但我今天想说的不止于此,罗翔老师他因有趣而闻名,但他所上的课也绝不仅仅只有“有趣”而已。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后,其实是理性乃至高尚的法律精神,中间有不少地方甚至让我感觉那是人性的光辉。

为此我们整理了一篇关于他的文章,供大家鉴赏。

▌我们为什么要给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辩护?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律师为那些被舆论定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然后被喷的狗血淋头,黑心律师,只看钱,没良心等等词被甩了一身。

如果有人还为这些律师辩护,必然招致:“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等等痛骂。

确实,从朴素的正义观来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该骂。但:“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

你说自己是清白的,没人相信。你说你是被冤枉的,舆论不这么说。这种时候,你怎么办?

你需要一个律师,捍卫属于当事人的权益。

但并不代表律师就会成为当事人的一条狗,律师真正的使命和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辩护律师,这是民意,当民意达到一个量级,也可以叫它民主。

民意固然重要,民主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把民主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

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

这就是法。

▌如何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这里讲一个案子。

1980年代的一个冬天,冰天雪地的。一个妇女干部骑着车在荒郊野外,碰到歹徒要强暴她。

这个女性反抗的可能非常小,只能假装就范,她找了一个极其为歹徒考虑的借口:“大哥,这个地方不平坦。”

歹徒觉得他说的有道理,于是两个人找到了一个平坦的冰面。歹徒很开心,开始脱衣服。然而就在他被衣服遮住了双眼的时候,这个女性一把把他推进了粪坑。

出于一个人基本的求生欲望,这位歹徒往上爬,他爬一次,妇女踩一脚,这叫第一滴血;爬两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帽子戏法;爬第三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梅花三弄。

最后,歹徒淹死在了粪坑里。

请问,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人说,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脚是防卫过当。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要区分这两个概念,必须采取事前一般人标准,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也就是说把自己代入进去,以当时的情况进行判定,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用上帝视角的态度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按照这个标准,请问:如果你是这个妇女,你踩不踩?踩!砸不砸?砸!这就是一般人。

但很多普通人甚至法官,出于人性的弱点,可能是不自知的怜悯或冷漠,会在评判一个案件时会过于苛求防卫人冷静和理性。

在涞源反杀案中,歹徒王磊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磊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结果,涞源县公安局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将小姑娘的父母羁押在看守所。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就是典型的事后理性人的态度,不顾王某拿着凶器闯入民宅全家丧命的可能,冷血地要求防卫人理性对待行凶者。

我们的人性本就愚蠢,其中有试图帮助别人,怜悯别人的天使,也有审判别人,攻击别人的恶魔,可怕的是,我们有时是不自知的。

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那些人性中丑恶的怜悯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为什么我们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酷刑?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非常残忍的强奸幼女案。在这些案子里,很多舆论都倾向于严惩凶徒,要求给凶徒施以酷刑。

但罗翔老师却持不同意见。他引用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为什么要惩罚一个人,因为他犯罪了。但是如何来惩罚他?要把他当作人来惩罚。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固然解气,但是它把人当成了工具,是把人给物化了。

比如提倡给性犯罪者进行物理阉割,其实就没有把他们当人,而是当做了可随意拆卸的物件。

所以,很多国家都提倡实施化学阉割——既把性犯罪者当人,又达到阉割他们的目的。通过药物控制法,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最重要的是,它是可逆和可恢复的。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已经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罚犯罪分子,不是把他当作畜生来惩罚, 而是把他当作人来实施惩戒。法的威慑力,不在惩罚有多残酷,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小三还要精神损失费,还要不要脸了”,这是很多人下意识的第一反应。

如果小三还怀孕了,可能还会更加义愤填膺:“怀孕了又怎么样,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个孩子也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帮凶!”

那么,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在法律上,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基础依然索要损失费,这自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自己存在这种权利基础,那就属于假想的权利行使(假想正当化)。

比如“小三”以怀孕为由向男方主张赔偿,这在道德上可以认可或容忍,值得宽恕,那就可以排除犯罪。

这样的结论其实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但这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要尊重民众的情感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罗翔老师讲的很多案子,其实非常“毁三观”,但这也是他要普法的目的所在。

每个人都有朴素的正义和道德感,因此一旦遇到让我们非常愤怒的案件,就会完全忘记什么是法,做出很多违背法律精神的判断。

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日常的方方面面。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人人都应该了解法律。

罗翔老师这种“单口相声”似的普法,在普通人和普法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即使法律扫盲,其实也是公民启蒙。

我相信,那些被启蒙的人,就是一束光。如果一个人能够成为一束光,他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那个人自己也能被照亮。

只要法制精神和法制意识的光芒,能照亮更多阴暗角落,那么,包括罗翔老师在内的所有普法者做的这一切就都是有意义的。就像他自己在B站发布第一个视频时,引用牛顿的那句话一样——

“也许我只是一个在海滩拾贝的拾贝者,想借助这个平台能够让同学们看到海边那些贝壳的美丽,更重要的不是炫耀我手中的贝壳,而是希望同学们能看到贝壳后面的大海是那么广袤和美丽。”

罗翔老师是千千万万的法律人之一,但他却突然之间成了法律界“网红”,一夜之间几百万人被其吸引。很多人都认为他火,是因其喜感的口音,搞笑的例证,但在我看来,他红的原因是在多年的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不仅有智识,还有高尚的法律精神,不少地方甚至让我感到人性的光辉。这大概也是他红的原因。

这些的背后,是他那满足人们对有力量的通识教育的想像。在荒诞、真实案件逗笑人的同时,夹带出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理想主义的呼唤。

他也把读书比作与大国首脑同行,乘坐宇宙飞船前往火星,是一种超越世俗的享受。

他说:“只有读书,才能坦然接受命运,接受自己的失败。一个人真正的成功不是在他辉煌的时候有多么风光,而在于你挫折的时候,你低迷的时候,你是不是依然有勇气继续前行。只有阅读才能给我们提供一种真正的人生勇气,去面对人生的大风大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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