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有些人希望搭乘我们的便车,但是当我们好心搭乘其他人时候,万一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了乘车人的死亡又该怎么办呢?

最近上海崇明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就搭乘着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结果却遭到了交通事故而葬送了生命,老人的儿子就将当时的双方驾驶员和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庭要求赔偿。最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审理。

这件事情还要从2020年6月28日说起,被告人黄某驾驶着一座七人商务MPV,搭载着徐某,汤某和沈某六名好友一起到一家农家乐去聚餐游玩。结果在一个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和驾驶另外一辆车的被告杨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次事故是很严重的,导致了杨某和另外三个人受伤,沈某和徐某则于当日死亡。

死者之一的徐某就是本案原告徐先生的父亲。经过交警调查认为,黄某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该注意避让直行车辆,结果却没有避让,他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直行车辆驾驶员杨某负次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徐某儿子痛不欲生,认为正是因为两个驾驶员的过错才导致了自己父亲的死亡,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精神创伤,于是就将两名驾驶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或者以及精神损害金合计84万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免费搭乘他的好友,他是一番好意,如果判定黄某负责,那么以后谁还敢搭乘亲朋好友呢?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出,必然会对社会造成极大恶劣影响,引起下一轮的道德滑坡。

原告徐先生认为,父亲和黄某仅仅是普通朋友,长期交往中也确实存在一些无偿互助的情景。但是不能因为此次也是无偿帮助就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徐先生还说,哪怕确实是好意同乘,但是黄某确实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也不能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某则认为自己和徐某是好朋友,自己免费提供车辆,自己负担了燃油费和过路费,如果判定自己有责任,那么以后就没有人愿意这么做了,毕竟自己确实是一番好心。

经过一番激烈争辩,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确实是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这个出发点是好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黄某并没有安全驾驶车辆,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两车碰撞事故,具有着主观上的过错,确实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黄某本身有驾驶证,驾驶的车辆也经过年检合格,也没有酒驾毒驾之类的行为,主观上也已经尽到了普通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了社会良俗以及公平观念,法院酌情判处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

最后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徐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3万元,在商业险中赔偿二十余万元。黄某赔偿5万元。被告人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本案中,黄某和死者徐某是好朋友,出游的时候发生意外相信没有人愿意看到。而且黄某的服务是无偿的,人家还负担了燃料费和过桥费,属于妥妥的好意同乘。我个人看法是,如果徐某在天有灵,他愿意儿子去和他的好友打这样的官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