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长春市消协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避坑”。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长春市消协接到胡女士投诉称,此前,其与经营者吉林省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自家庭院的合同,并一次性交纳设计费、施工费60550元。在装修完工后因已入冬,双方并未验收签字。天气转暖,却接连发生合同履行及装修质量上争议。一是胡女士在经营者设计的墙壁花池中种花草,却出现反碱问题导致花草死亡,经营者称,虽是花池但不能种花。胡女士表示装饰公司在设计中并未告知不可以种花。二是胡女士对照合同约定仔细检查庭院装修项目,发现地面混凝土、瓷砖、墙面加高施工、路面铺石施工等均与合同约定面积及长度不符,如合同约定地面混凝土及墙面加高为70平方米和25平方米,实际测量为38和20平方米。同时,施工中将原设计的工艺简化。

胡女士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面积进行付费,而施工中实际面积缩水,施工方从中获取了更大的利润。胡女士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差价。但双方多次交涉没有得到解决,投诉至长春市消协,要求经营者退回25000元差价。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春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表示胡女士找人对庭院测量并不具备说服力,但承认装饰的有些项目存在一些质量等问题。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协调,装饰公司同意退还10000元。

【案例点评】

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张雅静 编辑:赵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