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买保险,也是一种消费行为。
由于保险晦涩难懂,保险产品怎么样,全靠业务员一张嘴,相关的纠纷也就多了。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共收到保险消费投诉36754件,环比增长8.96%。
借着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来聊聊:
1)作为保险消费者,我们拥有哪些权利,
2)权利被侵犯了,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拥有权利
盘点下来,有八项权利。
1、财产安全权
保单,本身就是一种财产。
保险公司需要保证我们保单的安全性。
2、知情权
保险,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很懂保险,并且是保险合同的设计者,而消费者啥也不懂,对于合同只有接受不接受的权利,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银保监会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了一系列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条款等;
2)说明保障责任、免责条款、退保损失等;
3)对含分红、万能账户等的理财险,需要说明收益的不确定性...
保险公司不得有弄虚作假、夸大收益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自主选择权
所谓的自主选择,就是选择买与不买,买哪种的权利。
现实中,不乏某些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勾结,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形。
再者就是保险产品之间的捆绑组合。
比如购买某重疾险,必须附加长期意外险。
4、公平交易权
任何的交易,都需要满足公平这一原则。
引申到保险公司上,指的是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消费者义务,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021年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指出了保险条款中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共计21项,部分截图如下:
5、依法求偿权
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利获得赔偿。
6、受教育权
中国的保险消费者没少接受过“教育”,还是收“费”的。
随着互联网发展,保险官方媒体和自媒体越来越多,保险消费者可以免费获取更多更专业的保险知识。
不过这些人鱼龙混杂,消费者要有自我辨别和思考能力,切记人云亦云和跟风操作。
7、受尊重权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保险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健康权
保险公司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私人信息,不得随意外泄。
二、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遭到侵犯,该如何保护自己?
很简单,先礼后兵。
1)协商: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沟通;
2)投诉:向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
3)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是哪种方式,证据很重要,如手写文字、聊天截图、录音、录像...
那我被销售误导了,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来看个案例。
2009年6月,王某去银行存款,银行经理孙某向王某推荐了理财产品,表示一次性缴费,收益高于5年定期存款,并未向其说明是理财险,王某在诱导下签字购买。
2010年6月,保险公司给王某打电话,告知王某需要继续缴费。
王某很吃惊,理财产品怎么成了保险?
后来,保险公司业务员宋某亲自到王某家中,告知王某购买了两份理财险,每份年交保费10万元,还需缴纳4年,其中一份保单的被保人是王某本人,另一份则是王某女儿。
王某感觉被骗不同意缴费,但宋某给王某做工作,称退保不合适,缴费后每年有分红且有终了红利,每份缴满50万元,到期后能拿到925000元。如果出了事,还能够双倍赔偿。
王某听信了宋某的话,筹钱后于2013年缴纳了全部的100万元保费。
2016年4月,王某女儿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却按照疾病死亡为由,只赔付了594431.23元,没有双倍赔付。王某向银保监会投诉了保险公司,银保监会下达监管函,确认存在误导、欺骗投保人行为的事实。
王某又向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法院支持了王某双倍赔付的诉求。
2019年6月20日,王某本人的保单到期,经申请后,收到保险公司转账646433.95元,跟保险业务员当初承诺的95万相差近28万,王某很生气,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保险公司这是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约84万元。
庭上,保险公司辩称:
1、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了保险金,王某要求支付差额没有依据。
2、即使存在合同欺诈,王某早在2016年6月就该解除合同,而王某没有解除合同,就该接受合同内容。
3、王某说保险公司存在欺诈,却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欺诈的95万元履行合同,显然自相矛盾。
4、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2013年修订,而双方合同订立于2009年,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保险产品分为消费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王某投保的是投资型保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1)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诈;
2)本案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涉案合同是否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1、经银保监会查实,保险公司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于2013年修订,晚于双方合同签订的2009年,但处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期限内。
且我国立法法亦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进行了例外规定,确定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适用该项法律。
3、关于王某要求按照差额三倍赔偿的诉求,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王某所购买的保险兼具投资与消费属性,其投资属性的部分,不受该法律保护,且保险公司的行为,不会使王某缴纳的50万元保费发生损失,现王某要求按照差额的三倍赔偿超出了法律设立该惩罚性条款的立法目的,并不合理。
具体的赔偿金额,法院将依照王某已支付保费的五年期同期存款利息标准的三倍进行酌情判处。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号:
一审:(2019)京0101民初21048号
二审:(2020)京02民终10173号
结局就是赔了,但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
毕竟保险是很特殊的商品,不止是消费,还有着储蓄理财的功能。
写在最后
无论消费什么,请看得明白,才能买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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