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左右,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醉酒男子摔死女婴的恶性案件,该案件一经媒体报道便成为舆论焦点,引起社会大众的持续关注,韩磊作为摔婴者成为群众斥责的焦点。

暴躁累犯和义愤母亲的致命碰撞

暴躁累犯和义愤母亲的致命碰撞

2013年7月23日晚上8点左右,年轻的母亲李某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的宝贝女儿孙某某到大兴旧宫附近的超市采购日用品,之后到公交车站等车,一如往昔。而与此同时,刚出狱9个月的韩磊,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捞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和朋友吃饭喝酒庆祝后,一行人决定将庆祝进行到底,到附近的歌厅唱歌。这两拨人看起来毫不相干,各自生活在自己的人生轨道上,如果不是因为后面发生的事情,双方会像两条平行线,生活永无交集。

可就在如此平常的夜晚,一起惨剧毫无预兆地上演。由于歌厅没有车位,韩磊的朋友李明决定到歌厅附近位于大兴旧宫镇科技路公交站的站台处停车,韩磊坐在李明白色现代车的副驾驶座位上。适时李某正推着坐在婴儿车里的女儿在科技路站等车回家,因为婴儿车挡住了李明停车,韩磊便下车找李某理论,没有人知道双方到底说了什么,但是争执由此而起,韩磊借着酒劲开始殴打李某并将其推倒在地。李某不曾想到,韩磊在殴打她后绕到婴儿车的正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抱起,高高举过头顶,将两岁的女婴重重地摔在地上,导致其颅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明目睹了整个案件,韩磊挣脱阻拦群众后上了李明的车,虽然李明有从言语上阻拦韩磊上车,但最终还是载着韩磊驾车逃离,后来由韩磊指路将其送回住处。韩磊在2013年7月24日被抓捕归案,翌日李明投案自首。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明犯窝藏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兴摔童案”,并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犯窝藏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韩磊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维持死刑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素描“摔婴犯”

素描“摔婴犯”

大兴摔婴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韩磊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一个毫无还手能力的2岁女童,伤害孩子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能容忍的罪行。管窥韩磊的人生经历,他实施暴行的原因,或许可见一斑。

1974年6月26日,韩磊在丰台东高地的航天部大院里出生,他的父母都是航天部的普通工人。母亲范珍是航天部下属某厂的修理工;父亲是该厂的木模工。在那个年代韩家是一个典型的“鹊桥家庭”:他的父亲响应当时国家“三线建设”的号召,远赴四川万源山区,一去就是十二年。剩母亲一人在京养育他和姐姐。在那个年代,底层家庭首先在乎的是能把孩子养活,至于能否成龙成凤是看天命的,所以母亲只能管韩磊吃饱饭,对孩子的性格、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心有余而力不足。

少年时的江湖行为都只算是大院里孩子的玩闹,韩磊第一次挑战法律是14岁那年,因为家里的自行车被盗,韩磊便偷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其盗窃行为被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警察很快来到家里,他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之后,被勒令前往工读学校就读。工读学校并不是一个教育不良青春期少年的圣地,反倒是一个充斥暴力的小社会,在这里韩磊经常受人欺负,后来不堪忍受的韩磊偷偷跑回家。此后,韩磊过起了“宅男”生活,在家以写作自娱,当然这期间也因为帮朋友仗义而被行政拘留。

日子似乎平静了一些,但在1996年韩磊的人生因为欲望再起波澜。这一年1月韩磊与朋友张某、苗某潜入丰台区万源西里盗取一辆白色尼桑公爵王轿车,车价值41万,他分赃3.2万元,可他逍遥不到一个半月就被捕。而这一年正赶上全国严打,对所有刑事案件都采取“从严从快从重”处理的原则,因此,虽然韩磊参与盗窃数额仅为4万元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监狱服刑期间,韩磊表现出了悔罪的态度,回归到自己喜爱的文学当中,通过自学考试多次减刑后,2012年10月5日,服刑16年的韩磊通过减刑出狱。几年内,韩磊获得了心理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等五个文凭。这或许是韩磊在监狱中最大的收获。

2012年10月5日韩磊刑满获释。韩磊在狱中经过16年的反省,这一次真的想好好生活、好好做人,出狱后的韩磊急于融入社会,想证明自己的能力但他或许又低估了社会现实的残酷。最初,韩磊想通过饲养高品质的羊赚钱,尽管羊长得膘肥,但因为他不懂市场、没有销售渠道,羊卖不出去,只能贱价出售。养羊失败后,韩磊联系以前部队大院的朋友做起回收废品的生意,2013年7月24日事发前他刚办成一笔生意,感觉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肯定的韩磊很是高兴,他兴高采烈地打电话邀请朋友吃饭。就在他人生正得意时,一个推着婴儿车的母亲阻挡了他停车的去路还据理力争,于是多年的暴脾气借着酒劲发泄在一个女婴身上。

敬畏生命,保护孩子

敬畏生命,保护孩子

从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我们看到了对该事件的舆情数据和社会对韩磊行为的态度,虽然媒体舆论和网民并不能代表专业的法律观点,但这些话语反映了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和社会风气,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绝大部分人仍然在坚守着善良。

在2013年9月24日至25日韩磊一审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对大兴摔婴案的关注达到顶峰,所有人都希望严惩凶手。网民表达的观点多是平实质朴的语言,希望尊重生命、保护孩子,对韩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应当责备孩子的母亲等一系列观点。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对该案点评时认为韩磊在一审时悔罪、求死都是为了博取同情,是一种诉讼策略,认为韩磊在一审庭审时的表现并未体现其悔愧之心。当然,我们也看到虽然一审时韩磊在庭上向受害人家属道歉的语言也说了这一罪行对他良心的折磨,但是他在二审时翻供的行为不得不令人怀疑他忏悔的真诚度。

在周喜军的“盗车杀婴案”中,人民群众也发出了一致的呼声,要求严惩这个丧心病狂的恶魔,在周喜军被执行死刑后市民自发到小婴儿事发的地点为他燃上蜡烛为之祈祷,希望小婴儿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河南民警郭增喜摔婴的犯罪行为虽然被隐藏了一个月未曾报道,但是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猛烈的批判,社会舆论一致强烈谴责这个负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公安警察对一个无辜幼童所实施的暴行。尽管一些令人愤慨的罪行,有一些“恶人”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冲击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整体社会风气是正义的,是惩恶扬善的。

完善立法,保护孩子成长

完善立法,保护孩子成长

在反思预防控制暴力犯罪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几起案件中受害人的共同特征:都是无辜的孩子。孩子是社会的希望和未来,世界各国对于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都秉持最严厉的惩罚态度,但是惩罚只能是事后的挽救,如何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尤其在我国的国情之下,面对越来越多的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我们更应该完善儿童权利保障体系。而在长春盗车杀婴案中也是父母的考虑不周将婴儿留在未熄火的车内,惨剧才降临在小婴儿身上,这类案件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再次敲响警钟,成为悬在每一个父母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仍不健全,专门立法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则散见于《刑法》、《民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款中。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算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纲领性法律,不过问题也就出在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多是从宏观层面上原则性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保护主体的义务、监督主体、保护标准、侵犯行为定义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相应的罚则,可操作性不强。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更不可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该法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

不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的缺失是更深的毒瘤。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几十年的发展进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我国没有对监护人义务的详细规定,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忽视、侵犯、虐待的标准,以及追究责任的程序,更没有国外对虐待儿童的强制报告制度。由于中国的传统思想,儿女是父母的附属品,社会观念普遍认为管教孩子是家事,外人不便介入,这就导致我国民法中有关于剥夺监护权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剥夺的实例,中国的父母不会因为让孩子单独待在家或者疏于照顾就被剥夺监护权,这或许助长了父母对子女的忽视。同时在司法程序中对儿童的保护也不到位,在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案件中没有特殊程序,导致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再次伤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首先应当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用详尽的法律条款细化儿童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责任追究、惩罚力度等问题,以立法的完善推动制度的进步,形成一个保护儿童权益的覆盖全社会的网络,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时刻都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通过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改变人们在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形成全社会爱护、呵护未成年人的良好观念和风气。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为逝去的生命燃上一支蜡烛,带着对暴力的心有余悸继续生活,而社会必须裹挟着这些曾经发生的悲剧和教训,不断完善法律和制度,不断前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暴力之手伸向婴儿。

【本文节选自《大案聚焦:中国2013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作者时延安、刘计划,清华大学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