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触碰国企混改底线高管的刑事责任

作者:朱昌明 李点点

【导读】

国企混改是深化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对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深化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涉及国资交易环节较多,需要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但是,国资监管百密一疏,“改制”也成为一些人觊觎国有资产、非法牟利的机会。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天,阳光所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律师给大家讲讲国企混改底线在哪里。

一、国企混改看上去一切正常

位于浙江桐乡市濮院镇的羊毛衫市场,历经40多年发展,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羊毛衫集散中心,每天有数百万件羊毛衫从这里走向全国和世界各地。坊间素有“中国毛衫看濮院,濮院毛衫销世界”的说法。2019年,市场实现整体成交额突破1000亿元。桐乡市委副书记、市长于会游曾在直播节目中称,“每10件毛衫当中,就有7件产自濮院”。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濮院毛衫公司”)原系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原股东为桐乡市濮院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桐乡市濮院时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两公司最终受益人均为桐乡市财政局,由财政局100%控股。2016年,为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引进优秀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募集资金推进新市场建设,进一步做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濮院毛衫公司被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列入国企混改名单,通过嘉兴市资源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濮院毛衫公司混改增资扩股,并采用挂牌竞价方式公开征集投资方。

2017年6月5日,嘉兴市资源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公司增资公告如下:

(一)挂牌交易标的

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分二个标段将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增加至12,010万元,每个标段各增加注册资本1,005万元、各引入一名投资者,增资后每位投资者持有毛衫发展公司8.37%的股权,挂牌价:27,937,561.33元/标段。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

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桐乡市濮院投资有限公司和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件,成立于2013年9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797305237;公司住所: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桐乡市濮院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公司经营范围:濮院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毛衫相关产业投资及管理;商铺出租;物业管理。

截至2016年10月31日止,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53,847,778.12元,负债为275,862,093.29元,净资产为277,985,684.83元。以上资产由浙江方联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方联评[2017]第153号),并经桐乡市国资办核准(桐国经评核[2017]1号)。

(三)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桐国资办函[2017]16号),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四)竞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竞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和国内固定住所,年龄在18—50周岁(截止公告之日),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在较大规模的从事服装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相关企业(成立三年以上,截止公告之日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中担任董事会成员(不包括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能全职进入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如在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企业持有股权或担任职务的,需承诺在竞得股权后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辞去该职务,同时将持有的与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企业股权转让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提供个人简介、经营思路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任一竞买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竞买申请人视为一个竞买申请人)只能参与一个标段的竞争。

3.竞买申请人增资取得股权后,需承诺三年内不得转让。

最终,自然人景某、陈某这两个公司副总分别竞得濮院毛衫公司8.37%的股份,公司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各方皆大欢喜。天眼查信息显示,濮院毛衫公司于2017年8月进行了股权变更,景某、陈某成为个人股东,各占股8.37%。但是,故事并没有结束。

二、混改背后触目惊心

2020年4月以来,浙江嘉兴市县两级纪委监委开始查办濮院毛衫公司混改背后的合谋者、操纵者,混改黑幕就此揭开:

原来,因濮院毛衫公司的国企属性,当地相关党政干部及国企高管,具有多重身份。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濮院毛衫公司混改期间,沈某先后任桐乡市濮院镇党委书记、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陆某任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濮院毛衫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高某任濮院毛衫公司董事长,景某任濮院毛衫公司董事,陈某任濮院毛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沈某、陆某、高某都曾先后担任濮院毛衫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上述人员在公司混改过程中做了哪些手脚呢?

(一)低估国有资产

在濮院毛衫公司增资扩股采用挂牌竞价方式公开征集投资方的改制过程中,沈某及4公司高管经事先通谋,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永久承租权等评估方法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导致濮院毛衫公司净资产被低评为人民币277985684.83元。案发后,经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评估,濮院毛衫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547682369.56元,沈某、陆某、高某、景某、陈某共同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价值人民币45136580.87元。

(二) 隐瞒国有资产

两副总成为个人股东在公司混改过程中,上述人员公司还“瞒”了一个建设项目。2016年8月,濮院毛衫公司以人民币186000000元竞得濮院毛衫时尚小镇时尚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时尚中心)土地后,经事先通谋,为规避时尚中心的商业价值及预期收益,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濮院毛衫公司资产评估基准日选定在2016年10月31日,且在濮院毛衫公司增资扩股挂牌公告和相关文件中均未披露时尚中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原来,之所以选择2016年10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其奥秘在于刻意把日期提前,就是为了将时尚中心作为一个在建工程看待,估价时仅按土地的摘牌价予以评估,而将时尚中心以后的预期收益不再纳入评估范围,这样,就能将评估价格降低。

(三)违规设置挂牌条件

上述人员又在增资扩股挂牌文件中设置排除条件,从而使得景某、陈某低价各竞得濮院毛衫公司8.37%的股份,后陆某、高某在景某、陈某处受让该公司部分股份。

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1年2月2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陆某、高某、景某、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沈某、陆某、高某、景某参与侵吞财物价值人民币45136580.87元,被告人陈某参与侵吞财物价值人民币45406580.87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沈某、陆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高某,结伙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述5人均被法院一审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还判决被告人景某、陈某各自持有的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8.37%的股份原价退还濮院毛衫公司。

三、明律师点评

(一)关于低估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

沈某利用分管羊毛衫市场相关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明知桐乡市羊毛衫市场价值的情况下,授意陆某故意想方设法低评国有资产,并与人事先进行合意后,通过其与同案犯的一系列运作、协调,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价格,刻意使得景某、陈某低价竞得股份,从中侵吞国有财产,从而达到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沈某的客观行为已充分证实其与其余同案人同样有着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故意,故应当以共同贪污的共犯论处。虽混改方案并非由被告人沈某个人决定,但其作为决策者,从中所起的作用对于本案的促成是不可或缺的。虽案发时沈某个人未获取任何利益,但并不影响其贪污犯罪的构成。另,混改程序的合法也不能掩盖被告人沈某等人共同贪污犯罪事实的存在。

(二)关于隐瞒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

根据沈某辩解,桐乡市濮院毛衫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定不存在错误,增资扩股挂牌公告及相关文件中未披露时尚中心的情况其并不知情,故其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的主犯的意见。明律师认为,陆某及景某共同证实其与沈某三人就实施混改工作中评估基准日的选定进行过商议,之所以选择2016年10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刻意把日期提前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时尚中心作为一个在建工程看待,估价时仅按土地的摘牌价予以评估,而将时尚中心以后的预期收益不再纳入评估范围,由此可见,陆某在制定混改方案时对于评估基准日的确定,系特意向被告人沈某进行了汇报,同时也获得了沈某的同意,且沈某对于基准日选定在2016年10月31日这其中的奥秘也是非常清楚的,对外不披露时尚中心的做法也正是其内心所期许的。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因此,本案即是通过设法故意低估纳入改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来隐匿企业财产,进而操纵国企混改价格,低价侵吞国有资产的。但是,出来混迟早要还的,上述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占的国有资产也被追回,证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企混改工作必须要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