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袁国生 胡星 素未谋面的两人却涉百万元借款纠纷,并因此对簿公堂,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广州中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袁国生也对此案进行了详细分析,解开了其中的层层谜团。
转账借款往来上百万微信号注册者却称从不认识对方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苏向阳(化名)陆续向冯小小(化名)名下账户转账,累计124万余元,其中71万余元备注为“个人借款”,13万元备注为“公司使用资金”或“公司周转资金”。2019年4月底,冯小小名下账户向苏向阳转账支付27万余元,其中15万余元备注为“还款”。2020年6月,苏向阳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冯小小偿还借款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苏向阳称微信号是2019年冯小小的妹夫刘朝东(化名)推荐添加的,添加后与冯小小合作投资二手房,由冯小小向其发送房屋售卖信息,并提供名为冯小小的账户付款,其认为冯小小就是微信的实际使用人,且刘朝东曾向其借款,虽然微信聊天语音均为刘朝东的声音,但聊天的文字无法区分是否为刘朝东,苏向阳还称,冯小小曾告知他刘朝东可以代表她。
然而,冯小小却称从不认识苏向阳,也没有与其见过面,更没有过经济往来,且微信号与手机号码日常也并非自己使用,而自己的妹夫刘朝东(化名)才是实际使用人。
刘朝东对此也表示认同,并表示自己与苏向阳于2018年认识,自2019年开始合作做生意,共同开办了腾飞贸易公司(化名)。苏向阳向冯小小的付款,都是苏向阳投入的投资款项,并非冯小小的借款,其只是借用冯小小名下账户收款。
微信实际使用人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判决驳回苏向阳诉讼请求
据介绍,关于原告苏向阳和被告冯小小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证人刘朝东与被告冯小小之间是否构成委托收款或表见代理关系?这些成为了案件争议焦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向阳的诉讼请求。苏向阳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向阳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冯小小之间有借贷合意或者刘朝东与冯小小之间构成委托收款或表见代理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整个微信聊天语音均为刘朝东发出苏向阳始终未提供证据证实委托关系成立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证人刘朝东与冯小小之间是否构成委托收款或表见代理关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袁国生对此案进行了详细分析。
袁国生法官表示,该微信聊天中的语音均是刘朝东发出,并无冯小小的语音聊天记录,也无证据证实冯小小向苏向阳拨打过语音通话、发送过文字信息等,即整个微信聊天过程未显示冯小小参与其中。对于微信号“kb***222”的实际使用情况,刘朝东出庭作证时进行了详细说明,且苏向阳承认刘朝东曾使用该微信号,语音条也均为刘朝东所发,因此苏向阳主张冯小小实际使用该微信号明显依据不足。
就双方关系而言,即使如苏向阳所述的曾见过一两次面,双方交往也未达到熟悉的程度,仍不具有相互之间频繁经济往来且款项达百余万元的情理基础。
再者,苏向阳作为出借人应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频繁转账始终未要求冯小小出具借款凭证,亦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
因此,苏向阳主张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袁国生法官表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苏向阳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苏向阳应证明冯小小曾向其明确表达委托刘朝东接收苏向阳款项的意思表示,但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苏向阳始终未提供证据证实委托关系成立。
无论刘朝东与冯小小内部关系如何,其实际使用冯小小名下的微信号及银行账户,并不能得出刘朝东必然代表冯小小从事民事活动的结论,且刘朝东已就微信号、银行账户以及案涉款项往来进行了详细说明,即本案款项流转是苏向阳与刘朝东之间约定的收款方式。
因此,苏向阳主张冯小小与刘朝东之间构成委托收款关系或表见代理关系的主张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袁国生法官提醒广大民众,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个人账号,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或用于非法活动,给自己的征信造成不良记录或面临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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