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视同缴费,就是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要按照缴费来对待,或者说是把他看作是实际缴费,从这个概念上来讲,视同缴费年限肯定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也不会的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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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说的简单一点,就是国家对过去工作工龄的一种认可,或是对于过去工作所作贡献的一种认可。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都是按照工龄来作为退休的依据。当然这种工龄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才称得上是工龄。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之后才开始执行的,由于是属于政策性,或是机制性的原因,当时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或是制度;但在1992年之后,国家经过试点,推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在1991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当时这个文件,主要还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对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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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而且很多人属于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既不能由当时的国有企业全部进行补缴,当时的很多企业也没有这个能力来补缴,但是对于这部分职工没有缴费的工龄,必须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处理方式。这个过渡的处理方式就是将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当作实际缴费的方式来处理,就是视同为缴费。

但是同为缴费年限,虽然可以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由于视同缴费只有工龄,没有实际缴费,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并没有实际拿出真金白银为职工补缴,如果补缴了就不是视同为缴费,那就是实际缴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很多人都有30多年的工龄,机关也不可有财政拨款一次性为工作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所以也只是视同为缴费。所以视同缴费,只是一个工龄的认定,单位没有实际缴费,个人账户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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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视同缴费的个人账户是空的,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有的人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很少,于是在计算养老金时又想出了另外一个办法,那就是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按照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然后确定的一个视同缴费系数,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作为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偿,资金来源属于企业职工的,就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就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亏空时,再由财政来减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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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之所以叫视同缴费,就是没有实际缴费,但要按照实际缴费来对待,对于未实际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将工龄转化为缴费年限,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视同缴费年限所产生的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够支付时,再由国家财政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