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今年23岁,平时居住在广州天河车陂城中村。一天晚上,小张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美女小花(其职业本身就是失足女)。两人通过社交平台你来我往,两天后,小张希望邀请小花到酒店“一夜情”,并承诺给5000元作为辛苦费。
当晚,两人来到酒店并发生了性~关系。问:小张和小花的行为违法吗?小张属不属于嫖娼?小花属不属于卖淫?
“一夜情”和卖淫嫖娼的区别
“一夜情”并不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只是一个民间定义,是指男女双方发生一次性关系。其特点包括:男女双方非夫妻、非情侣;发生关系之前并不太熟;两人相约到一起目的很明确,不谈感情只谈身体;通常还没有金钱往来。
卖淫嫖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是指男女双方以财物往来为目的的自愿发生性关系。这里有两个特点:一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打算发生);二是有金钱等物质往来,既包括当场给付,也包括计划给付;三是双方发生性关系都是出于自愿,如果有一方非自愿,那就涉嫌强奸犯罪。
“一夜情”是否违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卖淫、嫖娼均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既然卖淫、嫖娼违法,那“一夜情”是否违法呢?
最根本的判断还是要看双方有没有金钱或其它财物利益往来,或者说其中一方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双方是因为激情或者生理需求而自愿发生关系,但没有金钱交易,那就属于“一夜情”,“一夜情”属于道德约束范畴,其本身并不违法。反之,如果给付了金钱,那就构成卖淫嫖娼,根据法律规定轻则罚款,重则行政拘留。
小张和小花是属于“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
先给结论:小张构成嫖娼,小花构成卖淫,两人的结果必定是罚款或罚款+拘留。
两人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不久,没有感情基础,并非夫妻或恋人关系,虽说相约酒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一夜情”的定义,但是为了这次见面发生性关系,小张给付了小花5000元,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给付,小花也通过与小张发生性关系盈利了5000元。两人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卖淫嫖娼。
小扎说法
卖淫嫖娼受法律规制,“一夜情”受道德约束。不管是卖淫嫖娼还是“一夜情”,都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甚至还有可能惹来一身病,任何人都不应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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