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火 期
为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翻身仗,全市上下时刻绷紧护林防火之弦,但仍有个别人员无视森林草原防火令,铤而走险,违规野外用火,为进一步增强防火意识,西昌市公安局对部分违反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行为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各项规定。
案例一:
2021年3月4日10时许,西昌市川兴镇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巡山至川兴镇瓦尔村2组路面上时,发现一名男子在路边石头上面坐着抽烟,随后川兴镇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
经查,该名男子叫曲某某,曲某某承认自己禁火期违规在野外用火吸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目前,曲某某已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1年2月24日23时52分,西昌公安接到报警称:在西昌市北环线张林村段有人正在野外用火。
经调查,2021年2月24日23时左右,杨某某在西昌市张林村燃烧枯叶烂枝,此行为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达的命令,杨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目前,杨某某被西昌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三:
3月11日早上6时许,西昌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建昌路彩虹桥时,发现桥下面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烧垃圾,民警立即下车把火扑灭,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对自己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目前,杨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2月24日18时许,西昌公安接到报警称:“在西昌市四合乡大桥河道内有堆无名火。”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调查发现有人在四合乡大桥下的河道内违规野外用火。经过民警多方查找,于3月10日将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潘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潘某某于2月24日与其亲朋在四合乡大桥下临山旁燃烧木炭等物开展风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目前,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月11日,西昌公安抓获同案另一违法人金某某某。经询问,违法人员金某某某对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金某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林”字加“火”字等于
焚
请大家提高防火意识
认清火灾危害
共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每个西昌人
都是万里林海的守护者
应 急 知 识
①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警,准确报告起火方位、火场面积以及燃烧的植被种类。
②发现自己处在森林火场中,要保持头脑清醒,并迅速向安全地带转移。选择火已经烧过或杂草稀疏、地势平坦的地段转移;穿越火线时要用衣服蒙住头部,快速逆风冲越火线。切忌顺风在火线前方逃跑。
我们倡议:请依法依规防灭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类绿色美好家园。
西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明确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即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1 、0834-2168750。
来源:西昌公安 编辑:胡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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