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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就《民法典》发布后对法律实务的相关影响,现以系列篇方式做简要解读。《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可以说是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系列篇不能包罗万象,每篇仅就一题适当展开,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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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七: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民法典解读之七: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根据原《继承法》规定,我国法定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在这五类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

原《继承法》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根据原《继承法》,一旦被继承人订立了公证遗嘱,则只能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变更原先的公证遗嘱,而其他类型遗嘱即便在公证遗嘱之后依法设立,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这即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此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一直为人诟病。主要的问题在于,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才能设立,但由于各种问题(包括费用)公证机关在处理遗嘱类公证时并不积极,某些地区的遗嘱公证业务甚至需要预约排队三四个月后才能办理。

订立遗嘱的行为大多具有时间紧迫性,被继承人临终前订立或修改遗嘱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公证遗嘱既不能满足时效性,甚至有时阻碍了被继承人表达自身的临终意愿。

正基于此,《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而只认可各类型遗嘱的时间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当然,这不代表着公证遗嘱至此没有存在的意义。相反,由于有公信机构的信誉背书,公证遗嘱虽不再拥有效力上的优先性,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仍然较一般遗嘱类型为高。而因其现在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变更,反而可以打消很多人订立公证遗嘱的顾虑,成为大多数人订立遗嘱时的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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