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王(女)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登记结婚,并在老家举办了婚礼,但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在做生意过程中,小李与小红(女)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小李使用自己的另外一个身份证,与小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王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称小李涉嫌重婚,小李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焦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李曾经有两个户籍信息,与小王登记结婚的户籍信息已经被他注销,小李主观上认为这个注销的户籍使用的名字已与自己无关。
在本案中,小李的二次婚姻登记行为该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定罪,是本案审判的焦点问题。
【判决结果】
小李认为,自己因与小王结婚时所用的户籍信息已被注销,其进行二次婚姻登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故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小李在明知其未与小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小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李在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日前,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理解析】
重婚罪的主观故意怎么认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行为人主观上如何判定。
主审法官解释,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基于事实婚姻或法律婚姻有配偶而与婚外异性结婚,或明知他人基于事实婚姻或法律婚姻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在小李否认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通过刑事推定来认定小李主观故意,即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
本案中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小李在明知其未与小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小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其主观上对小王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是明知的,故认定小李主观上是故意的。
我国仅承认登记婚姻为唯一有效的婚姻
法官表示,重婚行为实际上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重婚案件中只存在一个有效的婚姻关系。我国在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认定第一次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或登记关系均为有效婚姻关系,其后登记结婚的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仅承认登记婚姻为唯一有效的婚姻。
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不认为是侵权人
尽管重婚行为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实施,但是在重婚案中,也不一定就存在共同侵害人。
在本案中,小红虽然与小李登记结婚,但她并不知道小李有配偶,其行为虽然给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了伤害,但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害,因为其欠缺共同侵害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了重婚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者只有小李一人。
在重婚案中,若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的双方均符合共同侵害的构成要件,则侵权行为人为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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