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府谷县首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杨某某以登报的形式在榆林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被告人杨某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滥伐林木点补植费人民币122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6日至6月27日期间,雇佣本村村民在陕西省府谷县田家寨镇兴旺庄行政村张石畔自然村将自己购买的27棵杨树砍伐,并帮助村民边某砍伐7棵柳树。经府谷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19.2144立方米,经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764元。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本地区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补植费用约为12240元。在审理期间,法庭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支付附带民事原告人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滥伐林木点补植费人民币1224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补植费用12240元交纳。被告人杨某某已在榆林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 都属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近年来我院把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推进,坚持“发展和保护的统一”理念,并贯穿到办理案件中,保护好绿水青山 同时 修复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