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文件,对即将挂牌成立的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规定。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除管辖北京辖区内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外,还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等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中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或将于近期挂牌。有关决定已于今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郑勇法官表示,北京金融法院的专业审判优势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北京是我国金融管理中心,在北京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投资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保险、融资租赁合同、储蓄存款合同等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金融民商事纠纷;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此外,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法院、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也由北京金融法院受理。

郑勇指出,最高法规定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考虑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所在地为北京,最高法规定还明确,"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除民商事案件外,北京金融法院还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时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郑勇介绍说,"北京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突出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同时,对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涉金融行政纠纷,也一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各重要职位人员已经明确,首批配备25名法官,均为相关审判领域业务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