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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0年12月21日,在距离2021年仅有9天的路上,发生了又一起“饿了么43岁外卖员送餐时猝死”事件。作为平台方,从最初给家属提供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及获得保险公司3万元赔付款,即,合计32000元的补偿款后,到随着事件发酵,平台方在2021年1月8日晚再行发布公告,将赔偿金额提升至60万元,并提高骑手在工作中猝死的保障额度,免费给骑手投保,即该外卖员猝死事件,以平台方最终提升到60万元的赔偿而告一段落。

2021年3月7日,又出现一则“42岁独居外卖员猝死出租屋一个月后被发现”的新闻。“外卖员”这个群体,每次因猝死这样的新闻进入公众的视野时,总会引起公众极大的同情声浪。

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每天来去匆匆,穿着黄色/蓝色的服装,骑着电频车,穿梭在大街小巷,高楼大厦中。每当他们出现时候,内心总是感慨“谋生不易”。

不断出现的“外卖员猝死”事件,更是让人们对这个群体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权益,如何在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当下,对该类特殊群体予以有针对性的保护,是无论从立法层面,亦或执法层面都需要予以更加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关键。

这也是为何此次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要为外卖人员,在灵活用工政策没有落地前,为其强制平台购买意外险或商业险的关键。

笔者认为,回答“为何要为外卖员购买意外险”这一问题,就必须要了解并确认“灵活用工”究竟是什么,以及“外卖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接下来,笔者将结合个人经验,予以简要分析。

02

提问:何谓灵活用工?

目前关于“灵活用工”,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模式应运而生的,因立法层面尚未明确界定,故,它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定义并解释这一概念,这也是目前灵活用工市场最大的不确定性所在。但现行能确认的是,“灵活用工”是与传统用工模式所不同的用工模式,即是不同于“每日朝九晚五”的“打工人”的工作模式,相对较为灵活的用工状态。但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务外包是否属于灵活用工模式?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针对灵活用工均有不同立场、不同角度的分类方式,故,仅就目前实务操作而言,笔者比较认可的灵活用工的认定方式如下:

灵活用工,是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用工方式。其不同于受《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其他用工/合作方式,均应属于灵活用工的形式,包括:劳务外包、业务外包、实习、退休返聘、平台用工等。其中,平台用工,即公众比较常见的“众包”方式,笔者认为更是当下很多人认为的“灵活用工”最直接的体现。

通过上述对灵活用工的基本分类,不难看出,该类用工模式,更符合“临时性”“项目性“的特征。尤其是针对互联网产业更为普遍。根据笔者对现有饿了么外卖平台基本分析,可以认定,大部分的外卖员,恰恰是按照灵活用工的模式在跟平台方合作,即大部分是通过外包、众包方式等非劳动关系方式进行合作。这也就能很好解释,笔者分享的第一则新闻里面,为何猝死在工作途中的外卖员仅能获得平台方给予的人道主义补偿,恰好是因为平台方将外卖员的合作模式,定义为非劳动关系的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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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平台与外卖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笔者检索了近年的司法数据,不难发现,现行相关司法判例中,对外卖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均存在不同的认定方式。比如,有法院认为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有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有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非劳动关系,只能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按照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还是以饿了么用工模式为例,目前公众所见的外卖员,虽身穿平台的工作服,但实际跟平台无任何法律关系,他们跟平台目前有两种主要的合作模式,第一种是专包模式,即通过外包公司,由饿了么平台按单价支付给外包公司,再由外包公司向外卖员结算,如下图蜂鸟专送的用户协议所约定的一样,平台跟外卖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关系。如若出现伤亡或损失,均由第三方外包公司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众包模式,即饿了么将服务需求发送给第三方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招募个人/以个人名义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双方之间签署合作协议进行合作。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回到之前笔者分享案例,相信能得出较为直观的答案。即,外卖员绝大多数都跟平台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基于劳动关系所享有的“五险一金”,一旦出现诸如交通事故等伤亡事件,是无法主动寻求社保救济方式的,只能如笔者之前分享的新闻一样,最终取得一笔意外险作“救命钱”。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人大代表会建议给外卖员购买意外险了。正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领域,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从业者、企业、网络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界定模糊是当前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首要问题。故,现阶段要保障该类特殊群体的权益,避免出现更多该类主体所给社会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降低该类群体与行人、商家、物业、顾客之间的冲突发生,笔者建议,需要平台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框架下,更多地承担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随着政府对灵活用工主体更多地关注,已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对灵活用工群体权益的保障予以明确表态,比如: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再次提到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业,加快完善相关劳动保障制度。

2020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建议有关部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允许以灵活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我们相信并期待,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细化,相关针对该类主体的保障制度定会越发完善。结合当下现状,笔者认为,在灵活用工政策未落地前,以国家强制平台为外卖员、快递员等购买意外险或商业险,甚或确认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与外卖员进行合作,至少不失为对该类群体出现伤亡时能得到最基本的权益保障的可尝试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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