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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一学生逃课,和同学游泳时溺亡,之后家长向学校和池塘管理者索赔。近日本案二审判决曝光。学校担责百分之五十,赔偿三十九万余元。池塘管理者担责百分之十赔偿七万余元。家长自行担责百分之四十。
案发当天,当时男孩小明的班主任请假。小明和三个同学逃课出去玩,上课老师却没有报告这些情况。下午四点多,小明四人曾返回学校,当时还没放学,校方也没人劝他们放学后再离校。
小明等人再次离校到六公里外的池塘游泳,小明意外溺水当场身亡,小明年满十三周岁,是一位单亲少年,他的爸爸认为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孩子逃课,这是校方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了孩子的死。
一审法院认为,校方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形,存在过错行为,所以担责百分之六十。涉事池塘周围没有警示牌和安全防护措施,担责百分之十。小明的爸爸没有证明自身平日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担责百分之三十。
校方和池塘管理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校方事前一个月曾对家长进行预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教育,但小明爸爸没有在承诺书上签字,而老师打电话进行了告知,已经尽到教育义务,最终改判校方担责百分之五十,赔偿三十九万余元。
孩子的人身安全,知识教育方面不仅要靠学校,也离不开家长的教导,家长才是跟孩子接触最早的人,所以消防宣传到位了,剩下就看家长的教导了。案件的责任方都没有做到位,才会发生这起事故,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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