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日化砖家

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化妆品行业乱象虽然没有在央视“3·15”晚会上被报道,但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在“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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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

《办法》共5章56条,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针对平台“二选一”问题,《办法》规定,平台不得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

在2020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针对部分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经营者“二选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而在这次发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规定,“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2020年,因疫情原因影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在这一年迅速发展,网购成为新型消费模式,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直播带货乱象丛生。

据中消协发布的报告显示,疫情相关和网购成为2020年消费投诉热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直播带货也成为热门词汇,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应该规范直播带货,加强对直播带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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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互联网交易新业态,《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其中明确指出,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年。

三、《办法》中对消费者聚焦网络交易顽疾作出一系列回应

近年来,数字技术在助推交易升级且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屡屡出现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滥发商业信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顽疾。

所以,针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设置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罚则。

《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问题也进一步细化规定。如禁止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敏感信息收集、使用要求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等,在信息收集、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办法》从行为上设置了具体的规范路径,如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必须提供给消费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等。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将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下行业的乱象起到制约作用,使其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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