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后,妻子叶某将公婆告上法院,要求分割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补偿款,但是公婆以叶某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无权获得赔偿款为由拒绝支付。女子能否获得丈夫的死亡赔偿款?公婆能否以上述理由拒绝支付?
记者今日获悉,广东五华法院审理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依法判决公婆支付叶某72761.3元。
案情回顾 :儿媳与公婆闹上公堂争夺赔偿金
2016年7月,五华男子卢某在深圳工作时因意外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确认卢某的雇主梁某及孙某共同赔偿卢某的父母卢某明、李某及妻子叶某死亡赔偿金550000元,并以三期分期付款方式将上述赔偿款付至卢某明的银行账户。
因卢某意外死亡,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及屋主另外分别补偿80000元、20000元,共计100000元给卢某父母、妻子三人。上述赔、补偿款中补偿款10万元已实际交付给卢某明,但至叶某起诉前梁某及孙某仅支付了177000元,未完全按协议按时支付赔偿款。因上述相关赔、补偿协议中均未明确该650000元的具体使用或分配方式,且死者安葬后,卢某明、李某二人已收到的277000元中未分配份额给叶某导致叶某不满。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叶某将曾经的公婆告上法院,要求分配已收到的赔、补偿款277000元中三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现场: 擅自将胎儿流产能否获得死亡赔偿金?
叶某称,作为卢某的配偶,她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款,但是对方一直拒绝支付,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
卢某明夫妇称,不同意叶某的诉讼请求,安葬费等花光了所有已收到的赔偿款,且叶某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将胎儿作流产处理,其无权获得死者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自行终止妊娠与本案无法律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或补偿金均是对死者亲属所造成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该款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部分,而应归死者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叶某是死者的配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两人尚未生育子女,而卢某明夫妇为死者的父母,故双方均是卢某死亡赔、补偿金的共同共有人,且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亦确认卢某死亡后获得的赔偿款归双方共同共有,而非单方占有,现卢某明夫妇领取部分赔偿款项后拒不向叶某分配赔偿金的行为侵犯了叶某合法的财产权益。同理,当地政府部门及屋主的补偿款共100000元亦基于卢某死亡所得,现卢某明夫妇未举证证实该部分款项确应单独归其所有,叶某系死者的配偶,其请求该款项予以分配,法院予以支持。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以等分原则处理。因涉案款项既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赔偿项目,也未对死者亲属应获得的份额、方式进行分配或约定,法院根据公平、等分原则,三位亲属平均分配,即叶某、卢某明、李某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此外,卢某死亡后,叶某自行终止妊娠与本案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且叶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故卢某明夫妇以叶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不同意分配死者的赔、补偿款的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根据相关计算标准,扣除卢某身故后必然发生的丧葬费后,叶某依法应获得72761.3元。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转自: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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