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0年4月21日,男子于某发现有人正在偷其饲养的幼犬。于某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偷狗贼的车辆,结果砖块砸中了偷狗贼,导致其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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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但在对于某行为评价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本案中,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依法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另有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观点分歧的根本在于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刑法关于一般防卫权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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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刑法赋予防卫人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权利,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正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义。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让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回归其应有的作用,对于鼓励公民大胆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扶正社会风气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对应着防卫人的一般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这里仅讨论与本案有关的一般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犯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如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也是一般防卫权行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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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防卫人行使一般防卫权时,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造成被防卫人轻伤及以下结果不过当,但根据现场情况,即使造成被防卫人重伤的结果,也不必然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是防卫过当,但应当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再考虑减轻处罚。这是法条文义的应有之义。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01 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该《意见》指出,在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时,要根据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这也是刑法客观主义在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司法裁判都是对已发生案件的最大限度的还原,应站在行为时的角度来客观分析所有事实及证据,如果以事后的眼光去审视已发生的案件事实,难免会导致主观左右客观的主观归罪,从而对防卫人提出苛刻的要求,不利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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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换言之,在财产性犯罪中,虽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连续追击,直至行为人将财物藏匿于安全处所,仍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这种防卫表面看起来系事后防卫,但根据财产法益的属性,如果采取强力可以夺回被侵犯的财产,就可以使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恢复其应有的状态,符合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但对于人身犯罪,不允许事后防卫,对于已经被侵犯的人身权法益,事后防卫无法使被侵犯的法益复原,事后防卫于事无补,因此,除了财产类犯罪外,不允许采取事后防卫。

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于某用砖头砸向偷狗贼车辆的行为,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于某扔砖头砸向的是偷狗贼的犯罪工具,没有致偷狗贼重伤及以上结果的故意,一般情况下,远处扔的砖头致人重伤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于某扔砖头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虽然造成了偷狗贼的结果,也是正当防卫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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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性犯罪中,虽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连续追击,直至行为人将财物藏匿于安全处所,仍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因此,本案中,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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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支持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观点。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