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具备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工伤职工提供保障,稳定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 例

死者姜某于2015年1月2日在用人单位值班时被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人王某杀害。经过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认定工伤的一、二审等程序,最终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维持姜某工伤认定决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姜某的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由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拒绝支付。姜某的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履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司法程序。姜某的近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向姜某的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姜某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发现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姜某的近亲属再次向被告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姜某的近亲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的先行支付,最终法院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纠纷已经履行完毕,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办理案件]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先行支付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程序。

先行支付的条件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二是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三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就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先行支付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主要因为通过仲裁、诉讼的执行程序,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仍得不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法院支持姜某的近亲属的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先行支付的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之后,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过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其在规定期限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则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履行了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之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总之,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受伤时待遇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实践中,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工伤职工行使这一权利时往往要通过多次的法律程序和较长时间的维权才能够得以实现,维权亦比较艰难。同样,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之后,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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