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何时清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清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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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所得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四项:

1、工资薪金所得--我们原来的主要个税申报内容,大部分非财务人都把这项所得当成是个税综合所得,其实这是税改前的认知,新个税法又加入了三项所得,所以称为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平时我们个人为没有雇用关系的单位服务,对方支付的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是:有雇用关系付的报酬叫工资薪金,反之叫劳务报酬,这两项原来税改前缴纳的个税是不一样的,现在都合并在一起,叫综合所得。

3、稿酬所得--这原来缴纳的个税也跟工资薪金不一样,现在也合在一起,同一税率缴纳了。

4、特许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一样,取消原来的税率,改成综合所得的税率。

以上四项加在一起,全年一共有多少收入,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所得。

注意:以下几项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不是综合所得。

1、经营所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取得经营所得,缴纳的个税,单独向税务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个体工商户业主等。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股票的股息是证券公司代扣的。

3、财产租赁所得--如房产出租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如房产出售所得。

5、偶然所得--如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哪些人要汇缴

1、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个人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这是因为如果两处均为工资所得,平时缴纳的时侯都在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相当于一个月扣了2次,而其实只能每月扣5000元,也就是平时可能是少缴的;超过6万元,说明减除12个月,每月5000元,应纳税所得大于0,说明平时肯定少交了,所以要汇缴

假如,张三各从两单位每月各领取工资5000元,无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那么两个单位平时收入5000元,减费用扣除5000元后,是都不缴纳个税的,但汇缴时,年收入120000元减年费用扣除60000元,有应纳税所得60000元,应补缴个税,所以要汇缴。

2、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一项或者多项所得的,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个人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这是因为这三项所得,平时预缴时的税率与综合所得不一样,是收入额减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下)或20%(收入在4000元以上)再乘20%来算的,稿酬还能减按70%计算。因为综合所得的计算方法与预缴的不一样,所以也会存在平时少缴或多缴的情况,需要汇缴。

3、例外情况:国税总局对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 ;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 ;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也就是说:

预缴准确的,没有少缴税款的可以不汇缴;

预缴不准,有多缴,但不想退税的,也不用汇缴;

如果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管有否少缴,都不用汇算清缴;

即使超过12万元,但补税额小于400元的,也不用汇缴。

再强调一下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形: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