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化:某交警队执法人员小王在夜间查车过程中,将不配合检查的大车司机小李打成重伤。小李不配合检查是有错在先,但是文明执法是社会安定的基本准则,如果小李咽不下这口气,可以去法院起诉吗?或者小李可以向上级单位复议吗(也就是找交警队的上级单位告状)?
答:小李不可以找法院诉讼和找上级单位复议。小李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理由:小王作为交警队的一名工作人员,他的独立人格已经被行政机关所吸收,如果小王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的表现,要告的话也只能告交警队,而不能告小王。但是为什么本案中连交警队也不能告呢?
第一,我国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殴打人民!打人只是小王个人的意志,而不可能上升为机关意志,所以小王打人只是一个客观的结果,并不是行政机关交警队主观目的的推动!交警队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并没有让执法人员小王打人。
第二,打人是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可以诉讼和复议。找法院诉讼和找上级机关复议解决的是合法与违法的判断,而不解决事实行为。所以小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法也能解决赔偿。平民张三打了平民李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在行政法中,成立了一个给钱的专门途径“国家赔偿”,并不是不能起诉和复议就没有救济了,而是分的更细了。)
第三,根据情况,行政机关内部要给予执法人员小王相应的处分。
相关概念参考(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相关的个人恣意行为,其构成条件是:
第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政事实行为也就不可能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问题。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遵守法律和违反职责要求故意或严重疏忽以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着严重过错。
第三,造成侵权的行为与职务有紧密联系,即或在职务活动中有个人恣意行为,或虽不执行职务,但产生损害事实的行为的工具和机会与公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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