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榆林一建筑公司,被榆阳法院限制高消费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乘飞机、坐火车、住星级宾馆等活动处处受限,慑于信用惩戒的压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

申请人席某等9人原系被执行人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该9人向榆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席某等人与公司未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内容为由公司支付席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累计14万余元。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席某等人遂向榆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对该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账户内未有足额执行款,使执行工作一时受阻。

执行人员随后前往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该公司信息,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广东省某地,通过调查法定代表人注册信息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并同时向其以短信方式送达限制消费令,但对方一直无动于衷。执行人员遂对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前段时间,该法定代表人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受阻,理由是其有执行案件在榆阳法院尚未履行。该法定代表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主动联系榆阳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同意主动履行,请求法院尽快撤销对其的限高令。

之后,该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汇报情况,并及时将涉案款项汇至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目前,该9件劳动争议案件涉案款项已全部被榆阳法院控制,并在一一兑现中。

在榆阳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中,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成为标准化流程,拒执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大的打击,对“老赖”的威慑大大提高,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全力助力破解执行难。

法律小知识: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