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月28日晚23时左右,女子周某与朋友前往昆明一家酒吧喝酒。离开时,周某醉酒将手机遗落。3月1日凌晨1点,她返回酒吧找手机,误将隔壁照相馆当成酒吧,对照相馆大门又拍又打。照相馆店主发现此事后,立即制止周某的行为,并告诉她酒吧在隔壁,但周某依然对其不依不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无奈,照相馆店主报警求助。

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在现场,周某不但拒绝配合调查,并用脚踢踹警车。由于照相馆店主与周某发生争执且有推搡等行为,民警依法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在民警将二人带至办案区内进行询问时,周某再次拒绝配合,并两次挥手袭击民警头部,被制服后仍试图踢踹民警(案例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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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源自中国新闻网,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某地首例袭警罪入刑者。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修正案相关规定,对本案中醉酒女的行为予以评价,并结合案例谈谈对袭警罪适用的理解。敬请指正和讨论。

周某与照相馆冲突的行为评价

周某与照相馆冲突的行为评价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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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来看,每一种表现都有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样一些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行为虽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但没有达到可法的法益侵犯程度的,该行为就不能为刑法所评价,但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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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因此,每一种寻衅滋事行为都应当与社会秩序相关联,不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等行为,不能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即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行为都有自侵犯的具体法益,同时该行为在侵犯某一具体法益时,还要看该行为是否扰乱了社会秩序,如公共场所秩序。

以事出有罪或事出无因来理解“随意”容易导致寻衅滋事罪的滥用,使得寻衅滋事罪再被“口袋化”的危险,世界上发生的每件事件都有自已的原因,不存在没有原因行为,因此,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理解,有采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即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都觉得不可理解,但这种标准仍具有不确定性,最可靠的标准就是从行为人自已的角度去看,如果事后行为人对自已当时的行为都觉得不可思议,这样的行为肯定就是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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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本案,周某将手机遗落在网吧,而去拍打照相馆的门,照相馆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周某仍不依不饶,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行为,如果周某酒后清醒后再来看自已的行为,恐怕连自已对会对当时的行为感觉后悔,这里与周某喝酒无关,我国刑法从来没有对酒后行为有过宽容的态度,因此,周某的行为为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当然,周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结合周某的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来综合认定。

周某踢警车及手击民警头部的行为评价

周某踢警车及手击民警头部的行为评价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3月1日起,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袭警罪正式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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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来看,根据袭警行为的情节不同,刑法规定了两档法定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这里的“暴力袭击”,应从行为人袭警过程中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等综合考量,从使用的工具上来说本款中行为人从使用的工具上应排除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以及与此具有相当性的打击工具,且从使用的工具、打击力度及打击部位来看,该袭警察行为不可能导致民警轻伤及以上危险的,才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法定刑。

如果导致民警轻伤或有致民警重伤及以上结果的危险或结果时,应按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原则处理,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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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规定对行为人使用的打击工具进行了列示,这样一些打击工具,一旦使用从客观上来说,就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除了列示的工具外,还包括与枪支等杀伤力具有同质性的打击工具,并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具体危险。

只有行为人使用枪支等工具并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危险的,才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使用枪支等工具,已经造成民警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应按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原则处理,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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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刑法相关原理,对周某的行为定性进行简要分析,以上结论仅代表本文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