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函〔2020〕65号)相关要求,拟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制作了“禁用区”示意图,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可于2021年3月27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
联 系 人:王 帅
联系电话:0356-2060313
电子邮箱:jdcfzzx@163.com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函〔2020〕6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区域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本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禁用区域禁用限制。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范围为:
市区主城区:北至北环街、西至晋城绕城高速(S5503)、南至晋运高速(S86),东至二广高速(G55)。
北石店镇片区:北至国道342、南至北环街、西至省道227、东至二广高速(G55)。
高都镇、金村镇片区:北至国道342、南至机场跑道、东至郑太高速铁路、西至太焦铁路线、二广高速(G55)。
南村镇、开发区金匠园区:北至晋运高速(S86)、南至国道208、西至环城一级路连接线、东至二广高速(G55)。
(市区主城区内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均受禁用限制;北石店镇片区、高都镇片区、金村镇片区、南村镇片区、开发区金匠园区农业机械暂时不受禁用限制,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
市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黑烟。
2
北石店镇、高都镇、金村镇、南村镇、开发区金匠园区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Ⅱ类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黑烟。
3
“禁用区”内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机械编码登记
全市在用及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所有人),施工作业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及排气烟度检测等情况核实后编码登记。
五、管理要求
1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单位或机械所有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
“禁用区”内禁止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对销售未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销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
“禁用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六、本通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晋城市人民政府通告(晋市政通告〔2019〕1号)同时废止。
来源 | 晋城生态环境局 编辑 | 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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