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女与杨某男曾是夫妻。现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杨某男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多个债权人借债共计300多万元用于P2P、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均亏损。两人离婚后,杨某男让多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杨某女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某女与其共同承担婚内债务。杨某女提出抗辩,表示其对杨某男对外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没有与杨某男共同跟债权人签订过任何借款协议。经查,杨某男与杨某女婚内购房是双方父母出资付首付款,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每月还贷8000元左右,两人工资每月合计30000元左右,孩子上普通小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男在婚内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的老婆杨某女是否要共同偿还?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第一,杨某男对外借款均是以个人名义,他老婆杨某女既未在借款时签字确认,也未在事后追认过欠款;第二,杨某男所借款项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第三,杨某男借款用于各类投资系个人行为,证据上并不能反映杨某女知情并共同参与。
根据以上事实,再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杨某男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投资也并没有产生收益,所以没有用于家庭开庭开支的收益。同时,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杨某男与杨某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该笔债务应属杨某男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他老婆没有共同还款责任。
相反,如果杨某男借款投资产生了收益,并且收益用于家庭开支,比如购房、开办公司、子女留学等,虽然杨某男以个人名义举债,老婆杨某女表示不知情也未参与,该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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