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仓山区政府公布《春晖制衣以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征收集体土地0.6775公顷,随文件一同公布的还有报批红线示意图,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地块信息及补偿方式
春晖制衣以及周边地块项目,位于城门镇浚边村。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0.6775公顷,其中城门镇浚边村村庄0.6775公顷。
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但以下情形的,规定如下:
1.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货币补偿,不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1)办公、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房屋;
(2)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 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被征收人享受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
(5)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6)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7)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或视同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 近上靠标准房型,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区 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等相应项目)除以安置型商品房销售(产 权调换房屋)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标准房型部分面积 按照对应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价。
(三)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 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 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 6米小于2. 2米部分按 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计价补偿安置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
1.住宅用房
货币补偿金额二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X(106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X成新率);
2.营业性店面
沿小街巷店面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X(185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X成新率);
3.办公类非住宅
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二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X(10606元/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X成新率)。
4.工业仓储类用房
仓储类货币补偿金额二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X(104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X成新率)。
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 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 文标准执行(折算用于保基本的房屋面积另按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整体 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 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造价及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造价及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造价及重置价标准 提高60%。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时,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奖励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1.住宅
(1)按产权或确权面积的10% (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直接计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公摊补偿的面积给予区位价,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摊补偿面积予以1900元/平方米奖励;选择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摊补偿面积予以货币奖励1945元/平方米。
(2)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含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部分予以不计层次系数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型商品房楼层情况,按每层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
(3)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货币奖励1945元/平方米。
(4)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60㎡的,每户给予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60㎡<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的, 每户给予2. 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的,每户给予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2.非住宅
(1)营业性用房:
店面区位评估价20%:搬迁奖励10%, 1859元/㎡;货币补偿奖励 10%, 1859元/㎡;
(2)工业仓储用房:
住宅区位评估价25%:搬迁奖励15%, 1590元/㎡;货币补偿奖励10 %, 1060元/㎡;
(3)办公类用房:
办公区位评估价20%:搬迁奖励10%, 1061元/㎡;货币补偿奖励10 %, 1061元/㎡;
(4)2012年12月31日前所建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房屋,按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营业性用房给予每户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的奖励
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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