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我们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与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的税事儿~
01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用财税处理问题
问题1.用人单位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问题2.用人单位安排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数量方面的限制吗?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例如,甲企业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拥有较多的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为200人,当年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20人,则甲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20/(200+20)=9.09%
问题3.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在会计处理上,是否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的计算口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也纳入职工的核算范畴。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这些税务问题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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