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设专章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登记生效制度、权利限制和消灭等进行详细规定。
  回归到案件审理,虽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居住权登记并不构成办理房屋过户的限制条件,但后续裁判文书的履行及房产管理部门的居住权登记办理工作,还需法院与相关部门做进一步沟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