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成律师开庭公告

原 告:吴平海、吴海山

被 告:濮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案 由:行政处罚

案 号:(2021)豫0902行初44号,(2021)豫0902行初45号

时 间: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上午8:30

地 点: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行政庭第五审判庭

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宋玉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