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6日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征补[2020]第2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业人员以方案批准之日2020年3月16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渔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宁征补[2020]第27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以(苏政地[2019]870号)文通知(或批复),同意征收江宁区秣陵街道土地面积29.3715公顷。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江宁政规发[2016]4号、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件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
区片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亩)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
(万元)
社区
村组
(或国有)
西旺社区
桥南一组、桥南二组、桥南十五组、桥南十六组
0.0817
一级
12.65
15.5026
西旺社区
西旺二组
1.4014
一级
12.65
265.9157
凤凰村
村集体
2.1791
一级
12.65
413.4842
西旺社区
桥南十一组
1.0335
一级
12.65
196.1066
周里村
周里七组
0.1744
一级
12.65
33.0924
周里村
周里十一组
0.0174
一级
12.65
3.3017
国有
0.5224
一级
0
西旺社区
集体
2.0224
一级
12.65
383.7504
西旺社区
桥南十五组
0.3363
一级
12.65
63.8129
陆纲社区
马塘九组
3.5362
二级
10.21
541.569
周里村
村集体
0.0107
一级
12.65
2.0303
凤凰村
凤凰八组
1.1246
一级
12.65
213.3929
周里村
周里二十九组
2.6128
一级
12.65
495.7788
西旺社区
桥南二组
0.3837
一级
12.65
72.8071
西旺社区
西旺五组
0.418
一级
12.65
79.3155
陆纲社区
马塘十二组
0.2195
二级
10.21
33.6164
凤凰村
凤凰二组
0.5339
一级
12.65
101.3075
凤凰村
凤凰十七组
0.5757
一级
12.65
109.2391
西旺社区
桥南三组、桥南八组、桥南九组、桥南十一组
0.0518
一级
12.65
9.8291
西旺社区
桥南五组
1.5322
一级
12.65
290.735
西旺社区
桥南一组
1.4856
一级
12.65
281.8926
陆纲社区
马塘六组
2.803
二级
10.21
429.2795
西旺社区
西旺四组
1.3277
一级
12.65
251.9311
陆纲社区
马塘五组
0.3612
二级
10.21
55.3178
凤凰村
凤凰七组
2.0784
一级
12.65
394.3764
西旺社区
桥南十四组
1.2808
一级
12.65
243.0318
西旺社区
桥南四组
0.3385
一级
12.65
64.2304
秣陵街道
镇集有
0.1858
一级
12.65
35.2556
周里村
周里三十组
0.0227
一级
12.65
4.3073
陆纲社区
集体
0.2653
二级
10.21
40.6307
周里村
周里八组
0.0002
一级
12.65
0.038
西旺社区
西旺三组
0.4546
一级
12.65
86.2604
合计
29.3715
5211.1388
本表“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依据“江宁政规发[2016]4号、5号”文件规定测算数额,实际补偿金额以补偿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
应安置人数
社区
村组
(或国有)
凤凰村
村集体
凤凰村
凤凰八组
14
凤凰村
凤凰二组
6
凤凰村
凤凰十七组
7
凤凰村
凤凰七组
25
陆纲社区
马塘九组
33
陆纲社区
马塘十二组
2
陆纲社区
马塘六组
26
陆纲社区
马塘五组
3
陆纲社区
集体
秣陵街道
国有
秣陵街道
镇集有
西旺社区
桥南一组
18
西旺社区
桥南二组
5
西旺社区
桥南十五组
4
西旺社区
桥南十六组
0
西旺社区
西旺二组
17
西旺社区
桥南十一组
13
西旺社区
集体
西旺社区
西旺五组
5
西旺社区
桥南三组
0
西旺社区
桥南八组
0
西旺社区
桥南九组
0
西旺社区
桥南五组
19
西旺社区
西旺四组
16
西旺社区
桥南十四组
16
西旺社区
桥南四组
4
西旺社区
西旺三组
5
周里村
周里七组
2
周里村
周里十一组
0
周里村
村集体
周里村
周里二十九组
32
周里村
周里三十组
0
周里村
周里八组
0
合计
272
说明
本表应安置人数,是指“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测算人数,实际安置人数以街道、社区报送人社部门审核人数为准。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年龄段
人 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未满16周岁人员
/
2.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说明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人员。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亩)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
社区
村组
(或国有)
西旺社区
桥南一组、桥南二组、桥南十五组、桥南十六组
0.0817
4
4.902
西旺社区
西旺二组
1.4014
4
84.084
凤凰村
村集体
2.1791
4
130.746
西旺社区
桥南十一组
1.0335
4
62.01
周里村
周里七组
0.1744
4
10.464
周里村
周里十一组
0.0174
4
1.044
秣陵街道
国有
0.5224
4
西旺社区
集体
2.0224
4
121.344
西旺社区
桥南十五组
0.3363
4
20.178
陆纲社区
马塘九组
3.5362
4
212.172
周里村
村集体
0.0107
4
0.642
凤凰村
凤凰八组
1.1246
4
67.476
周里村
周里二十九组
2.6128
4
156.768
西旺社区
桥南二组
0.3837
4
23.022
西旺社区
西旺五组
0.418
4
25.08
陆纲社区
马塘十二组
0.2195
4
13.17
凤凰村
凤凰二组
0.5339
4
32.034
凤凰村
凤凰十七组
0.5757
4
34.542
西旺社区
桥南三组、桥南八组、桥南九组、桥南十一组
0.0518
4
3.108
西旺社区
桥南五组
1.5322
4
91.932
西旺社区
桥南一组
1.4856
4
89.136
陆纲社区
马塘六组
2.803
4
168.18
西旺社区
西旺四组
1.3277
4
79.662
陆纲社区
马塘五组
0.3612
4
21.672
凤凰村
凤凰七组
2.0784
4
124.704
西旺社区
桥南十四组
1.2808
4
76.848
西旺社区
桥南四组
0.3385
4
20.31
秣陵街道
镇集有
0.1858
4
11.148
周里村
周里三十组
0.0227
4
1.362
陆纲社区
集体
0.2653
4
15.918
周里村
周里八组
0.0002
4
0.012
西旺社区
西旺三组
0.4546
4
27.276
合计
29.3715
1730.946
说明
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的,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
2、“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六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前述经协商或认证确定的补偿标准,今后其他项目征地涉及相同种类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协商或认证,参照该标准进行补偿。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区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3、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4、“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3月13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江宁规划资源分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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