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饲养动物的家庭逐渐增多,而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有些饲养人和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时,经常持不屑的态度,“不就是咬破块皮儿吗?有啥大不了的?”,这样其实很不妥当。在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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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饲养动物”?

“饲养”是指通过人工对动物进行喂养和管理,比如饲养家禽、家畜、宠物、野兽等。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中的饲养动物是相较于“野生动物”而言的。对于饲养动物,我国根据《民法典》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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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我国,饲养动物致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动物致害责任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饲养动物有致害举动;受害人遭受了损害;致害举动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45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饲养的动物具有危险性,如此规定责任承担,有利于促使饲养人或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义务,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救济。但是,民法典也同时规定,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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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管理规定”指的是什么呢?我们可以理解为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安全措施”又指的是什么呢?一般指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为保护公众安全而规定的安全措施,如大部分城市规定不得携带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有些动物致害的情形,并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所致,而是第三人故意挑逗、诱使动物等所致。此时,《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此规定更有利于被侵权人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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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我国法律并不反对家庭饲养动物,但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做到文明饲养,安全饲养,不让他人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