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提起执业风险,首当其冲的是刑事律师头上悬着的刑法第306条伪证罪。民事律师一般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后,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急剧增大,执业不当也极其容易触及法律底线。

最高院认定的虚假诉讼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

欧宝公司诉称其借款给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公司名称为简称),用于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特莱维公司辩称借款全部投入某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8650万元及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申诉人谢某提出再审,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通过虚构债务,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制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改判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特莱维公司收到8650万元借款后,当日立即向另一公司转账6400余万元,该公司由欧宝公司大股东的丈夫担任法定代表人;

(2)案涉的几个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如实际控股股东相同或者系夫妻关系、公司人员混同、各公司账户经办人相同等;

(3)欧宝公司与案涉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均备注为借款、货款、往来款等,且欧宝公司部分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特莱维公司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细节陈述不清,借款时间证据前后矛盾,主张借款数额前后矛盾,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关联公司之间循环转账、借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等。最高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虚构借贷关系,为虚假诉讼,依法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016年4月,最高院将该案件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发布,并把裁判要点的范围由虚假借贷纠纷扩大到所有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其裁判方法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给予明确的指引: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可以说,该案件的发布拉开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序幕。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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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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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权益。但与此同时,为牟取不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也在逐年增多。为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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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于2018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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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为完成确权而实施的或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实施的虚假诉讼,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有的行为人虚构了全部诉讼标的,有的行为人夸大了诉讼标的数额,还有的行为人伪造了民事证据,上述行为是否能一律构成犯罪,是虚假诉讼罪还是诈骗罪、伪证罪,存在着争议。

为此,两高于2018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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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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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之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两高两部再度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3月10日实施)。

《意见》共七章二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对于民事案件审判中如何甄别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问题、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例如司法鉴定人、公证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问题等作出针对性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因犯罪甄别不及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程序衔接不顺畅所导致的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其重点内容系在程序衔接方面加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移送、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全面协调。对虚假诉讼是警钟亦是震慑!

律师被判处虚假诉讼罪的警示案例

案 例 ①

2016年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陈某某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与委托人陈某某商定,由陈某某提供16名工人的身份信息,赵某伪造了工资欠条、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等材料,陈某某在赵某伪造的欠条上签字捺印。2016年1月,赵某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到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虚假诉讼被移送仁怀市公安局调查,最终赵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3刑初25号]

案 例 ②

委托人王某某因“依风公司”权属等事宜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与律师熊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安排邻居江某某充当虚假诉讼的原告,其子郑某某充当被告。之后熊某某则指派律师杨某某草拟《借款合同》,共同虚构了郑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江某某借款480万元未归还、依风公司自愿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016年2月,杨某某陪同王某某、江某某向原闸北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因慑于法律风险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最终熊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96号]

案 例 ③

委托人郑某某与他人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房产,为逃避判决执行,经律师林某某授意,郑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虚假借条。之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民事调解书。2016年5月5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款分配方案通知》,确认经评估拍卖相关房产蒋某某可参与分配执行款金额为376512.05元。后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最终林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终864号]

防范虚假诉讼罪小贴士

1

合法合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师本应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但执业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罪高发的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律师更要保持高度警惕,要了解清楚借款的方式,是否实际存在雇佣关系,有无债权凭证以及借款具体用途等等。若明知委托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就应承担责任,律师身份也不能成为其保护伞。但应严格区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捏造事实和发表评论意见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地按照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

2

判定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点

认定律师是否参与犯罪,关键要看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律师对当事人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是否主观明知,是否共谋,是否积极作为。

根据法律规定,“通谋”是必要条件,在代为起诉、申请保全、出席庭审、申请执行等案件工作中,如果不存在通谋,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关于通谋的认定,一般体现为共同商议,合谋串通,帮助出谋划策,帮助伪造证据,明知事实虚假而提起诉讼等。当然,“通谋”的认定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对于律师中途参与案件等情形,则需要审查判定主观明知的内容。如果律师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事实,可按共犯理论处理。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专业性较强且贯穿整个进程。一旦律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一般都被认为是在积极地实施犯罪,系积极参加者。因律师身份的特殊性,辩护中也很难以法律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处罚。

3

行为方式仅限于“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型”行为

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有些律师因对法律理解不当或者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法律关系的案由上选择错误的,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以下情形一般也不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只是在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若构成犯罪,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司法实践中为了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

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包括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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