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有力打击和有效预防危险驾驶犯罪,2021年3月25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柿子镇集镇,巡回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百余名群众参与旁听。

【案件回顾】2021年2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盐津县柿子镇三六医院驶往大关县吉利镇,行至柿子镇政府门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轿车发生刮擦,后又与路灯杆发生碰撞而停下。随即,蒋某被公安巡逻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蒋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92.4mg/100ml。

法庭上,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蒋某在最后陈述中认识到: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既危害别人,也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家庭和生活,表示认罪悔罪并接受处罚。同时告诫群众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盐津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将审判席搬到乡镇,把案件审判和法制宣传有机结合,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变成普法课堂,让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深受群众好评。(熊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