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3日晚,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发布了一条警情通报。2019年5月,嫌疑人詹某贵冒用索某某的学历和身份信息,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江苏省南京市一家民营企业。入职之后,詹某贵 “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很快就升职加薪出任公司的财务总监。旁人以为他正在走向人生巅峰,而他却带着公司账户上的1900万余元跑路了!南京警方只用10天就人赃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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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此人在2013年曾因侵占公款700多万被《今日说法》报道。七年有期徒刑结束没多久,詹某贵不思悔改,利用相同手法再次作案,甚至将涉案金额提升至1900万。网友们纷纷在《今日说法》官方微博评论区留言,想要看"续集"。"江宁公安在线"官方微博还表示,如果需要"二刷",可以找他们"安排"。当时《今日说法》节目组表示,为了满足广大网友的"催更",决定等疫情稳定之后,前往南京采访拍摄詹某某在《今日说法》节目的"续集"。如今詹某某真的"二刷"《今日说法》了,他成了《今日说法》开播 21 年来,首个"返场"的嫌疑人。

回到案件本身,詹某某的行为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针对该事件,就其揽财行为,检方是以“盗窃罪”进行的起诉,那么这是为什么呢?根据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在该事件中,詹某确实窃取了1900万的公司财物。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本事件中,詹某为了满足“占有1900万”的目的,首先将不是自身的两个U盾窃取,再加上自己的U盾才窃得了1900万。因此检方以盗窃罪起诉,确实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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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行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这需要重点分析其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利用职务便利”和“占有本单位财物”这两个犯罪要件。在本事件中,詹某是公司的财务总监,具备第三道审核资格,在客观上具备利用职权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这“1900万”也确实是公司账面的单位财物。并且,其窃取U盾、转账、取现并洗钱的行为也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么看来,从现有信息来看,其行为似乎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同样都是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那这种行为与“挪用公款”有何区别?“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只是暂时挪用,还会归还,但本事件中该行为人对“1900万”有占为己有的想法,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目的,看起来当事人并不打算进行日后的归还,因此这里不存在“挪用公款”的问题。

但现有讨论都是基于当前可得案件事实作出的,无论如何,该事件中最终如何量刑定罪还需要以官方的最终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