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最早进入公众视野的应属王海,他让大家知道了打假不仅仅是普通的消费维权,还可以成为一种职业。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修订,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对于假货的赔偿力度逐步加大,打假,成为了很多人的工作。
但是,天津的一起职业打假人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例,让很多职业打假人或者消费者感到恐惧,毕竟打假入刑,后果严重!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超市索赔涉及到的刑事犯罪问题:
案例: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先后十二次分别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超市敲诈勒索共计25500元。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孟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改判孟某某、李某、刘某和曹某无罪。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完全赞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假买假作出的无罪判决。
修军主任认为,等人在向超市索赔的过程中,称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修军主任提示各位网友,无论是普通消费领域的索赔还是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可索赔时无依据的超金额索赔。也不可以通过栽赃,嫁祸等方式,以维权为名,实则行敲诈之实。另外,在索赔过程中,也不应采用扰乱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和侮辱等方式进行索赔,否则,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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