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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于3月23日起实施。

《标准》明确了青苗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费用、补偿原则,适用于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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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青苗补偿将分为一般青苗补偿和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其中,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除外)上的一般青苗按5000元/亩补偿;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金额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据了解,对于特殊青苗,若种植面积超过征地面积的50%或搬移费超过35000元/亩(种植面积)的,需按程序上报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偿。已补偿特殊青苗搬移费的,不重计一般青苗补偿。

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市区现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执行;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将依据参考标准补偿。

根据《标准》制定的补偿原则,今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将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按实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对征收公告告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将不予补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