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团队接到一个这样的案子,概括来说就是已经过了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被认定成违建了,紧接着被拆除了,经我们团队律师代理,二审获胜,最终被拆房屋按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的70%获赔。下面我们来详细看一下这个案子的案件情况:

辽宁省新民市张某等6户,在一九八几年的时候在某街道街边建有一处100平左右的房屋,用作街边商铺经营,之后张某于2005年取得《临建房、商亭执照》,一家人以此为生,虽不富裕,但这个商铺的收入也可以满足一家人正常的开销,并一直经营使用至2015年。张某一家本来以为,他们一家可以一直这样安定地生活下去,谁知,2015年4月、5月,他们以及周边的6户都收到了当地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其所建商品为违建,要求限期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此举无疑敲碎了6个家庭在此安居乐业的梦。

被认定是违建随即拆除,当事人无奈寻求法律帮助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张某等6家觉得,这个商铺虽然是临时建筑但也经营了几十年,转眼间被说成是违建,让拆就算了还不给一分钱补偿,随后某综合执法局把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这可把张某等6家急坏了,一筹莫展之际张某等6家商量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几经辗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和黄伟律师,委托两位律师全权代理他们这个案子。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该案现已终结,且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我们今天来重点看一下该案件中的行政赔偿程序。

该案的行政赔偿案件起初并不顺利,在一审阶段,案涉房屋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违法建筑,虽然强拆行为已经被他案认定为违法,但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并不能因为强拆违法就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从而判决被告只赔偿张某每平米150元的建筑材料残值以及3万元的屋内物品损失。显然这一判决结果,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是无法接受的,收到一审判决后,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王金龙、黄伟两位律师就案涉房屋不应“一刀切”地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少赔或不赔这一问题,从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与被告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张某的代理律师指出:

第一,一审法院未对案涉房屋属民族街拆迁范围内的无证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且对双方提交的同一证据,未能进行全面认定,有失公允,违反“证据优势”原则。

第二,上诉人房屋建于1989年,房屋建设行为完成之际,《城乡规划法》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尚未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法院适用行为之际尚未实施的法律规范对上诉人建设房屋的行为及房屋性质进行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案涉商铺虽然只有临建手续,但是在期满以后,由被上诉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向上诉人收取占道费,视为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对占用的道路属于永久性建筑,或者是改变了原有的临时性建筑的性质,不应以临时建筑逾期未予拆除而认定为违建。

第四,案涉房屋建设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相关部门为经济建设,多元化发展市场经济,振兴地方市场经济,在发展之初,对于上诉人行为是鼓励、支持甚至也是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上诉人的房屋形成于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而依据该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可知,对于类似于上诉人的房屋,也是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置”的原则,对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通过出台“无证产籍房屋”的补偿标准,逐步处理因历史等综合因素遗留下来的无证建筑,这一点上诉人完全认可。具体到本案,对上诉人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的无证产籍房屋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再简单地以“一刀切”方式,简单粗暴地以“违法建设”不享合法权益为由,少赔甚至不赔,容易造成被上诉人“违法无成本、无惩罚”的心理期待,不利于防微杜渐,达到进一步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进一步侵害上诉人的可期待利益。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认定涉案房屋属拆迁范围内无证产籍房屋事实前提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的历史背景、当地相关补偿政策、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赔偿范围、标准,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二审上诉终获胜,违建认定不该“一刀切”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住宅房屋未经登记的,应当按照有证房屋70%给予补偿。本案中,关于案涉房屋的建成年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具体建成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使用多年,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可参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案涉房屋损失予以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赔偿标准,按照《新师附小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来确定。至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部分

-最后-

从本案可以看出,建设年代久远,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已经形成了稳定使用状态的临时建筑,在征收补偿时,不应“一刀切”地认定成违建不赔(补)或者少赔(补),而因综合考虑违法建设情节、能否采取补救措施、房屋形成的历史及政治背景、当地相关补偿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过期的临时建筑并不意味着违建,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要谨慎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依法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必要时,可以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您依法维权。

(本文作者 张婷 王金龙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