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工作
、切实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和拓宽举报渠道
、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7日

Q:近年来,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生活环境也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布局台商投资区,对于城市建设来说是好事,区政府也对台投区管理更严格,限制私自建设,早期有钱建房子的都建了好几层,现在农民想盖自建房,地基本不批,考虑到翻建石头房,村里交通不方便,又没用拆迁名额买安置房,只能向房地产开发商买房,可是张坂,东园的房产价格是越限越高,打工人实在不堪重负,现在限价都已达14500,而3月初要拍卖的地块,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回收单价才6千多。可见多少差价,当然开发商也不是做慈善,希望控制在合理的价格里,望政府确实为民着想,限制房价恶性增长,房住不炒,惠利于民。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控房价的决策部署,泉州市委市政府对稳房价保民生工作高度重视,经审慎研究并结合泉州发展实际,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数个具体可行的商品住宅价格调控方案,系统、全面地稳控住了商品住宅价格,房地产市场调控成绩显著,各项稳控房价指标在全国名列前茅,部分好的做法举措还受到住建部、住建厅的肯定及推广。

我区作为泉州城市副中心,近年来城市发展走上了快车道。在注重新区发展的同时,我区也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控商品住房价格的有关工作部署及各项举措摆在首要位置,在土地出让、商品住房预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评估、报批手续,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均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预售备案均价下以“限房价、竞地价”形式出让,对超出上级批准土地限定预售备案均价的项目不予批准预售,对超出预售备案价格的房源不予合同网签备案。我区房价调控工作符合泉州市各项调控政策要求

01规范!事关台商区房地产市场!2020P09号地块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关于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通知

近年来,我区坚决贯彻中央“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房价调控政策要求,持续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广大购房群体对我区房地产发展前景普遍看好,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转〔2017〕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经营行为,特制定本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一手房源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办理手续等职能)应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排查报告(附件)盖章后报送至我局: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未在售楼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如以所谓“加推”形式分批推向市场。

(三)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土地出让时约定精装交付的除外)等为购买商品住房附加条件进行的捆绑、强制消费或其他变相捆绑、强制消费。

(四)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

(五)以所谓“内部员工割爱转让优质房源”等名义收取购房人“更名费”、“转让费”,在网签合同价格基础上进行额外加价收取,超出预售备案价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等行为。

(六)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允诺可以代办工作证明、缴交医社保证明等购房资格弄虚作假行为。

(七)违规发布房源紧缺、即将涨价等造成市场恐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对于购房定金处置类型未书面约定清楚并做好解释工作,导致后续出现分歧纠纷。

此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自觉加强企业责任担当,对购房人因政策了解不充分导致重大误解无法满足购房资格的、因家庭出现重大急重症导致经济困难、因征信原因无法获批贷款的,具备可信凭证的应当尽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酌情考虑将房屋转由购房人直系亲属购房、适当或全部减免违约金等人性化处理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我区商品房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咨询各房地产企业、银行机构、公积金中心以及我局等部门了解项目预售情况、个人贷款政策以及我区购房资格规定,提早核实项目真实情况、自身购房资格、征信情况、合同条款等,不应急于购房而支付定金或签订合同。

对开发企业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我局、工商等部门进行检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购房权益。为持续畅通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更有力地打击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销售经营行为,特设立我区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有相关证据线索可以通过该渠道提供,我局将认真核实并予以处理。

经日常监管检查、举报线索核实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销售经营行为的,我局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联合各相关部门视分别予以约谈、警告、通报、曝光、限制办理业务、处罚、纳入开发企业黑名单等处理。